📚 知識家圖書館 奇摩知識+ 紀念館

已滿16歲的女孩可碰或不可碰?

發問者 泉泉一堆甘屋號 (Lv.1) ・2005 年 4 月 6 日 ・法律與道德

想請問大家一下!!我有一個已交往五年的女友!! 我已滿18歲~~而他才17歲!!!如果在情不自禁的情形下 發生關係~~是否有罪!!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5 則回答

最佳解答
男生構成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女生構成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之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雙方都有刑責。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229-1),雙方皆可提出告訴,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為雙方願意 皆構成強暴罪 強暴罪 現在以變為不管是否提出告訴 一概得知 有發生性關係 就算構成強暴罪! 所以 還是不要和未滿18睡的男女發生關係 注意喔! 是男女! 若女18歲 而男生未滿 也一樣構成強暴罪!
匿名 2005 年 4 月 6 日
現在的小孩子阿..未滿18歲就發生性行為的很多...真是的...你們要克制阿...
俊佑(Lv.1) 2005 年 4 月 6 日
這當然有罪阿 未滿18禁止發生關係 如果你可以跟她發生關西 沒人知道又沒懷孕 那...... 不過還是不要比較好啦 你在撐一年就可以了
剛耀 張(Lv.2) 2005 年 4 月 6 日
肯定你是有罪 就算對方是自願的 到要是對方家長要告你 你就完蛋嚕
?(Lv.7) 2005 年 4 月 6 日
最佳解答的答案有誤.... 刑法那來的強暴罪?? 強暴罪是一般人的錯誤觀念... 都被電視報章媒體給誤導了....
匿名 2005 年 4 月 6 日

政治與政府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