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6歲的女孩可碰或不可碰?
想請問大家一下!!我有一個已交往五年的女友!!
我已滿18歲~~而他才17歲!!!如果在情不自禁的情形下
發生關係~~是否有罪!!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5 則回答
最佳解答
男生構成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女生構成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之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雙方都有刑責。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229-1),雙方皆可提出告訴,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為雙方願意 皆構成強暴罪
強暴罪 現在以變為不管是否提出告訴
一概得知 有發生性關係 就算構成強暴罪!
所以 還是不要和未滿18睡的男女發生關係
注意喔! 是男女! 若女18歲 而男生未滿
也一樣構成強暴罪!
現在的小孩子阿..未滿18歲就發生性行為的很多...真是的...你們要克制阿...
這當然有罪阿 未滿18禁止發生關係 如果你可以跟她發生關西 沒人知道又沒懷孕 那...... 不過還是不要比較好啦 你在撐一年就可以了
肯定你是有罪
就算對方是自願的
到要是對方家長要告你
你就完蛋嚕
最佳解答的答案有誤....
刑法那來的強暴罪??
強暴罪是一般人的錯誤觀念...
都被電視報章媒體給誤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