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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桃園巨蛋開放使用的時間為何?

發問者 電腦大叔 (Lv.7) ・2005 年 8 月 22 日 ・其他:運動

由於身材越來越走樣了想來去桃園巨蛋做做運動請問一下那裏開放的詳細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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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桃園巨蛋要用租的 如果想運動到隔壁的體育場吧 桃園縣立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88年11月8日八八府教體字第二三三八三O號函核准) (桃園縣政府92年3月3日府教體字第[電話已隱去]號函修訂 ) (桃園縣政府93年5月3日府教體字第[電話已隱去]號函修訂 ) 一、 桃園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所屬體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健康   ,提昇縣民生活品質,加強維護本館之各項設施並充分發揮其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館之使用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申請使用本館。  (一) 體育文化及社教活動。  (二) 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三)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四) 學術性之集會演講。  (五) 其他活動須經縣府核准後使用。  三、 凡欲使用本館作各種活動者,應依下列規定並向本場辦妥申請手續後,始得使用。  (一) 本場於每年十月份受理次年申請案,申請書函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計畫書或活動內    容簡介。申請單位超過兩單位時,得依積分評比(積分評比表另定)排定順序,其餘日期提出    申請者,則以先提出申請者優先,但經桃園縣政府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不受上述申請期限之    限制。  (二) 如需售門票者,由本場函請桃園縣政府核准使用在案,通知使用單位辦妥使用手續後使用    。  (三) 使用本館應於接到核准通知一星期內繳納保證金,使用一個月前繳納訂金,其餘各項規費    於使用三天前辦妥手續,逾期視為撤銷申請,沒收保證金。  (四) 使用單位如有改期使用者,以一次為限,應於原定使用日期前一週通知本場,以便辦理改    期手續,逾期本場不予受理,惟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及不得違反本要點第十點第十款之    規定。  (五) 使用單位如取消活動,應於使用一週前通知本場,本場退還訂金,保證金不予退還;使用    單位如於活動期間有臨時終止、更改活動性質,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六) 個人申請使用時,可逕向本場辦理登記手續後使用。  (七) 使用單位所擬定舉辦之項目,應依規定事先呈報有關單位核備。  四、 館內佈置須先經本場同意,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本館場地、器材、設備如有損壞時   ,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或按時價賠償。  五、 嚴禁精神病患、酗酒者、車輛、牲畜或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本館場內。  六、 進入本館場地時,請勿在場內抽煙、嚼檳榔及拋棄果皮紙屑、口香糖等殘渣。  七、 穿著木屐、拖鞋、釘鞋人員及龐大笨重危險物品,均不得進入本館,以免損壞場地,如有發   生上述情事,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或修復。 八、 本館場地不得為殯葬儀式之使用。  九、 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本館場地設備舉辦活動而引起之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申請使用單位或   個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場概不負責。  十、 凡使用本館場地須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一) 使用本館舉辦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佈置、招待、宣傳、售票、對號、環境整理、秩序及安全    之維護等,均由主辦單位負責,並應接受本館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  (二) 使用場地時,各型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不得駛入場地內。  (三) 凡借用本館場地物品器具如桌子、椅子、麥克風...等,須先完成借用手續,使用完畢後負責    歸還。  (四) 使用單位如發售門票者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張,有關稅捐皆由使用單位負責繳納。  (五) 使用單位所張貼之海報標語或圖片等宣傳品均須冠以使用單位之名稱並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    核備。  (六) 使用單位對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及交通事宜,應自行週詳計畫並於事先向有關機關備查。  (七) 使用單位如有委託本場代辦事務者,其員工加班費須由使用單位負擔之。  (八) 使用單位不得在場內外設立臨時車輛保管處及販賣部,應由本場員工福利社代辦之(遇特殊    情形者另議)。  (九) 申請使用本場地未經核准前,不得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傳品上發佈任何消息。   (十) 同性質商業活動,一年以四次為限,其間隔不得少於二個月。 十一、 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有權中止使用,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一) 活動項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 場地有重要特殊用途,經本府指定者。  (三) 本場認為設備缺損有礙安全不適使用者或活動設施有損本館場地設施者。  (四) 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五) 空襲或有其它緊急災變者。  (六) 其他。  十二、 使用單位,如不遵守本管理要點之規定,本場除沒收其保證金外並取消其繼續使用。 十三、 違反上述各注意事項,輕者勸告,如未能制止,逕行移送治安機關法辦。 十四、 本使用管理要點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runner(Lv.3) 200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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