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動物保護法是不是有漏洞?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
說有一個店家拿活兔餵蟒蛇來招攬客人
因此觸犯了動物保護法
這樣的舉動真的很殘忍
但我心裡有些疑問
1.如果今天店家是拿活雞餵蛇 也算觸犯動物保護法嗎?還是雞鴨算家禽類所以不犯法?
2.如果拿死雞和死兔餵蛇呢?
3.哪些常見動物在保護動物法裡?
4.是不是其實這樣的法律漏洞很多? 因為雞或兔甚至老鼠同樣有一條生命
怎麼樣才稱的上是動物保護法? 怎麼區分?
我希望可以得到一些專業或有主見的回答
我是很認真的發問 請不要當玩笑回答喔!!謝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拍謝 版主說不要貼一大篇法律條文 但是沒法條又不知如回答 所以只好節錄----第一 拿活雞餵食也是犯法 因為法條明定 除非主管機關同意 否則不得在公眾場合殺生第二 拿死雞和死兔餵食 可能較無爭議第三 只要是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列出的動物種類皆屬之 依此標準 應該所有看得到的動物都包括在內第四 老鼠的角色可能較有爭議 雖然有人養黃金鼠等 可是畢竟在社會上普遍認之 它是對人類有害的動物 可能不在保護之類 個人的想法也認同這種觀念 鼠疫的確太可怕了第五 版主的講法也是蠻可以參考的 像現在對人類產稱致命危機的禽流感 到底雞 鴨 鵝 鳥等禽類動物要不要受保護呢 唉 法律一旦立法完成 就已是落伍了名稱: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第 13 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一 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者。
這有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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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都會有漏洞.
澳洲烹飪龍蝦要先將龍蝦放血致死.不可活生生放在水裡煮.
你的問題要查很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