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的法律問題
請問房屋所有權狀上面的第二胎,我們找不到債權人了,該怎麼辦?
我們家在民國82年時買了一戶房子,跟銀行貸了300萬(一胎),老爸又拿了房地契
跟友人借貸了100萬(二胎)供兄長出國讀書,現在我們已經償還掉銀行的第一胎
可是還有第二胎的欠友人的100萬,在房屋所有權狀上的登記尚未塗消掉,
然而現在怎麼找就是找不到那個人,之前有看過可以到法院做提存的動作,
難道要把100萬放在法院嗎?? 還是要放多久或是有機會拿回來嗎??
我想請教的是,是否有可能債務人死亡了,或債務人的摧討時間過了,
我們就有機會不用來償還這100萬元?
二胎的訂約時間是在民國82年,現在民國95年了,已經渡過了13年,債權人也
都從來沒找過我們....
可是我們的房屋權狀上有一個抵押在,看了很討厭,
要賣房子也有點麻煩,所以想請教一下! 多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訂約時間以外尚有存續期間請你注意一下是否到期,到期後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申請判決塗銷該項抵押權,若是該筆債務尚存在即你尚未還款你則必須提存,若已清償則需附還款之資料.
建議你尋人是最快之解決之道.張代書[電話已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