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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未滿18而男已滿,發生性行為,女方家長可以告男強姦嗎

發問者 女生 (Lv.1) ・2006 年 4 月 24 日 ・法律與道德

若女生未滿18歲和一位男已經滿18交往,且發生關係,男又經常流女在他家徹夜不歸打電話也不接,女方家長想控告男生強姦或誘拐未成年少女該怎麼做? 女已滿17歲但在未滿17前就已經發生關係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0 則回答

最佳解答
1. 第一點就前面人提出民法上的成年是20歲沒錯 , 但是刑法沒有所謂成年的概 念 , 刑法所指18 歲是有責任能力 , 而民法的20歲是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 而成 年的定義還是得參照民法12條 20歲為成年人 , 再者18歲只是有刑法上的責任 能力等同民法上的行為能力 , 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 2. 依照刑法第一條 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規定者為限。 (1) A 女如果是自願與B男發生性行為 , 則刑法221條的構成要件不該當 , 故不 可主張此條 , 且此條為告訴乃論之罪 必需在行為後6個月內為之 . (2) A 女如果在未滿16歲是與B男發生性行為 , 則刑法227條的構成要件該當 , 如果 B男是以強制之方法 , 則因適用刑法222條 第V款 , 此乃非告訴乃論 , 但礙於犯罪之實點舉證可能有所困難 , 如果要依此罪提起之 , 直接去地檢 署按鈴申告 , 之後就是檢察官去依職權調查的事了 . (3) 再者就是要論以和誘或是略誘之罪了 , 要看A女是出於自己之意願而離家 則論刑法240條之和誘罪 , 如果A女是經B男唆使而離家 , 則論刑法241條 之 ,. (4) B男可能對A女另觸犯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第9款之內容 3. 我建議是依刑法240 或241條提出告訴 , 並向檢察官提出加上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0條 第9款的內容 . 第三十條 (對兒童及少年特定行為之禁止)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 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二百二十一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04-24 10:11:23 補充: 多謝阿智的補正 是我忘記加進去啦 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一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Lv.3) 2006 年 4 月 24 日
家長必須要有強而有利ㄉ證據(如:精液)~才能告男方唷!! 強暴未成年應該是公訴罪~所以之後不能撤銷ㄉ~ 要想清楚~
becky(Lv.1) 2006 年 4 月 24 日
依據刑法: 第227條(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9-1條(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需告訴乃論。 第240條(和誘罪): 1.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241條(略誘未成年罪): 1.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又依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 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第320條: 1.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2.自訴狀應載名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之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3.前項犯罪之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極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 法。 4.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是個人針對情況所找出之相關法條,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小六仔(Lv.3) 2006 年 4 月 24 日
這樣就可以告了 如果想進一步的了解 去圖書館看法律常識的書吧 >///<
盈成(Lv.2) 2006 年 4 月 24 日
再我上面回答的幾位朋友 請妳們稍微好心點 看是要在知識+爬文 或是乖乖的去看刑法的規定 請不要亂回答 妳們這樣只會害了發問人 發生關係時 只要雙方都滿16歲 那麼只要沒有金錢交易或是強暴脅迫的行為 就不會有任何性侵害的問題 至於男方常留女方過夜並且不接電話 就有可以能構成和誘罪 2006-04-24 08:15:52 補充: 和誘罪屬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只要報警或是檢察官得知警察就必須找你做筆錄然後移送檢察官就須主動調查不一定要按鈴申告補充一點到底是誰跟你們說民法成年的規定是20歲刑法成年的規定是18歲中華民國對於成年的規定只有在民法就是20歲才叫成年刑法規定的是需負完全責任的年齡所以18歲的人犯法是未成年人犯法但需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求求各位不要在以訛傳訛 2006-04-24 09:50:34 補充: 針對秋之管絃樂的回答也幾個看法提出 1.221條告訴乃論罪? 那麼兩個可能 第一你看錯了 是對配偶犯才是 第二妳的六法太舊了去換本新的 2.和誘罪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 是基於為使相對人處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而得其同意 例1 離家出走後去找朋友收容不會構成和誘 例2 是朋友叫他離家出走到他那住就會變和誘
廢五金單身漢(Lv.6) 2006 年 4 月 24 日
我只能說被告的話通常都是勝訴..... 你看著辦吧!!!=.="
白(Lv.2) 2006 年 4 月 24 日
女生未滿18歲的話 女方家人就可以告男方性侵害。 如果雙方都滿18以後 一樣可以告 但不一定會有罪。
QQ123(Lv.2) 2006 年 4 月 24 日
女子未滿十六歲還算是小孩,而十六歲以算是成年人了 可要住意發生性行為的地點,可以選在女生的家中發生。 可是滿十八歲在刑法來說以是個成年人了所以沒有這方面的困擾 而民法所規定的成年是二十歲
辰心(馨)(Lv.2) 2006 年 4 月 24 日
還沒滿18歲不管是男是女與其發生性關係(也不管他願不願意) 都是可以告的! 所以要勸告現在的年輕人真的要三思而後行阿~ 不要應為一時的衝動就鑄下大錯~這樣是會讓你自己留下一個汙點阿!
阿豐(Lv.2) 2006 年 4 月 24 日
奈阿捏= =!那如果是男生17~女生18!怎麼告阿?證據要怎麼準備阿= = 拿她的卵去告她嗎..?還是拔毛去驗DNA?可是拔毛會被打阿= =!還是拍下來?這樣太心機了吧!!好像會被公幹~那卵怎麼拿?伸進去..@#$%唉唷~太淫亂了!我也不知 道要怎麼形容啦!那她那時候如果沒卵怎麼辦?(以前想過~現在剛好~好奇問問 誰答得出來阿?)不是我!不是我!不是我喔!我不敢那麼離譜啦@@" 我說過只是好奇~答不出來不要罵我喔!就當沒看到吧!
Abula(Lv.2) 200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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