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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問題求救。關於避稅調整,推計課稅等疑問。

發問者 zero (Lv.2) ・2006 年 4 月 25 日 ・法律與道德

我對法律與稅務完全沒有概念 但是很緊急要在短期之內瞭解以下的問題 麻煩知識淵博的各位幫忙 謝謝 問題: 補稅與處罰,再脫法避稅調整、依同業利潤標準及查得資料推計課稅、及故意過失方面有何不同。(題目原文)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一、誰的題目啊?看起來不像中文。二、題目是要問「補稅」和「處罰」的差別,先定義一下。所以補稅,是指依據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課稅相關事實資料作成課稅處分之後,發現其有申報疏漏或其他情事,由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限之內重新作成課稅處分,命其繳納應納之稅捐。其依據主要在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二項:「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三、處罰,是指納稅義務人(或特定行為人)違反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所課予之行政裁罰。大體上又可區分為「行為罰」與「補稅罰」兩類(大法官釋字五0三參見)。而不管是哪種罰,都必須以故意過失之具備作為前題。四、你的問題:1.脫法避稅調整:得補稅。但當事人如無故意過失者,不得裁罰。2.同業利潤標準及查得資料推計課稅:在當事人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下,得依查得資料補稅,但「違反協力義務」者,通常並無逃漏之故意過失可言,故僅得補稅、不得裁罰。五、你可以說說題目是誰出的嗎?
午夜怪貓,喵~!(Lv.6) 200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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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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