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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之繼承系統表相關問題

發問者 堯哥 (Lv.4) ・2006 年 4 月 29 日 ・法律與道德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都已拋棄繼承,接下來由兄弟姊妹繼位,兄弟姊妹亦要辦理拋棄繼承時, 請問: 1.繼承系統表是否只要列入下一順位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即可? 2.若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皆已去世多年,是否得不用再製作繼承系統表? 或需如何辦理? 3.另拋棄繼承知聲明書.繼承系統表.民事書狀等一定要用制式規格嗎?或是 可自行以電腦製表?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1.繼承系統表須明確的列出每一順位的繼承人的稱謂、繼承或拋棄的自字眼(如:妻○○○(拋棄)),不得只列出你們想要繼承的那一順位。 2.仍需製作,且須註明〝歿〞及死亡日期 且(如:祖父○○○(歿)○○年○○月○○日死亡(繼承)),但人死後即無繼承權囉!這樣會不會很矛盾呢! 3.上述格式一定要用制式格式,除繼承系統表你可自行製作外,你亦可上網下載它的格式列印出來。
可兒(Lv.2) 2006 年 5 月 2 日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 這裡都有。
?(Lv.7) 200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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