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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了保護令,小孩的監護權??...20點

發問者 匿名 ・2006 年 5 月 11 日 ・法律與道德

明天我跟媽媽就要去法院開庭離婚 我想問......我們在之前有申請保護令(我和媽媽提出的) 那明天開庭會分開嗎?? 還有.....監護權會判給誰呢???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明天我跟媽媽就要去法院開庭離婚我想問......我們在之前有申請保護令(我和媽媽提出的)那明天開庭會分開嗎??答:不會。你與你媽之法院通知書開庭的庭次不一樣嗎?若相同就一定會同時出庭的。還有.....監護權會判給誰呢??? 答:如已成年人,由自已決定,未成年,可參考以下的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第三條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第36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第37條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 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 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事項。 三 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 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 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 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第39條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二 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 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第40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 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 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 三 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 四 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訂之。以上之條例均可參考。總之,家暴法,是現今來保護每個家裏的成員,免於恐懼的,以下可上網參考!參考!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 http://www.marryprotect.com.tw/
客榮(Lv.6) 2006 年 5 月 11 日
基本上...保護令的庭和離婚庭一定是分開的... 因為再保護令庭時..會將加害人與受害人分開詢問..而離婚庭.有時會請雙方均到庭陳述..... 至於監護權..要等離婚庭確定判決時..才會公佈...就算保護令已經核發也是一樣.. 2006-05-10 23:34:05 補充: 如果你們已經有保護令...你們可以在明天早上依開庭通知書上的股別及電話..聯絡書記官..向他說明..你們的保護令已經核發下來..由於會害怕面對加害人,是否可將雙方詢問時間分開訂,或是法官願意提前先與你們談談...由於保護令與離婚不見得是同一股別..法官不一定知道你們有保護令..但若是你有提出這樣的請求..法院通常不會多所刁難...當然的也由於你們兩個都具有保護令..相對的在監護權歸屬上..媽媽會比較佔優勢
均(Lv.3) 2006 年 5 月 11 日
原則上保護令和離婚訴訟是不同的案件 不會一起審理 你可看開庭通知書上的案號、股別是否相同 案號應該是不同的 股別如果相同 則是由同一法官審理 股別如果不同 則是由不同的法官受理 至於小孩子的監護權 可能要看子女個人的意願 還有社會機構的訪視報告 以及兩方的經濟狀況、個人因素(如一方是否不適合子女監護) 等等因素 來決定
喜淨(Lv.2) 20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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