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被男方硬上當時皆未滿16歲事情已過2~3年女方能告男方嗎
2~3年前ㄉ事情
女方跟男方是男女朋友
而男方強迫女方做愛做的是
已過ㄌ2~3年女方至今是能提出告訴呢?
當時雙方皆未滿16
刑責如何??
麻煩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三款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套出男方的證詞並且錄影或錄影,是可以當作證據的!女方 日記只能當作辦案參考,不能當成證據.這個案件發生時 , 男方未滿 16 歲, 所以可以減免刑責.
2006-05-22 13:39:14 補充:
Sorry,更正.是錄音或錄影.但是只憑供詞和女方日記,證據似乎不太夠,最好有當初到醫院的檢驗證明,例如從女方取得的男方體液.萬一沒有,只好以現有證據告看看..
那如果現在有辦法套出當時他做過此事並把他所說ㄉ話錄下來是否能當成證據來提出告訴呢??
嗯...真是個好問題!
事情已過了2~3年....
想告他的話已經沒辦法了!
除非你有任何證據顯示當時未成年的女方與男方做愛
不然你是拿他沒辦法的~
男方若是矢口否認你只是氣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