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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被男方硬上當時皆未滿16歲事情已過2~3年女方能告男方嗎

發問者 ㄚ爽 (Lv.1) ・2006 年 5 月 22 日 ・法律與道德

2~3年前ㄉ事情 女方跟男方是男女朋友 而男方強迫女方做愛做的是 已過ㄌ2~3年女方至今是能提出告訴呢? 當時雙方皆未滿16 刑責如何?? 麻煩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三款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套出男方的證詞並且錄影或錄影,是可以當作證據的!女方 日記只能當作辦案參考,不能當成證據.這個案件發生時 , 男方未滿 16 歲, 所以可以減免刑責. 2006-05-22 13:39:14 補充: Sorry,更正.是錄音或錄影.但是只憑供詞和女方日記,證據似乎不太夠,最好有當初到醫院的檢驗證明,例如從女方取得的男方體液.萬一沒有,只好以現有證據告看看..
tempbusy(Lv.5) 2006 年 5 月 22 日
那如果現在有辦法套出當時他做過此事並把他所說ㄉ話錄下來是否能當成證據來提出告訴呢??
ㄚ爽(Lv.1) 2006 年 5 月 22 日
嗯...真是個好問題! 事情已過了2~3年.... 想告他的話已經沒辦法了! 除非你有任何證據顯示當時未成年的女方與男方做愛 不然你是拿他沒辦法的~ 男方若是矢口否認你只是氣死自己
vivian(Lv.1) 20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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