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拐未成年罪.....急!急!急!
我有一ㄍ朋友的弟弟之前因為跟一ㄍ14歲的女生發生關係而男生也未滿18這樣會判很重的罪ㄇ?女方家長說要私下和解但要男方自己開價錢....不知要多少才算合理.....又怕女方會獅子大開口.怎ㄇ做才是正確ㄉㄋ.....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但是如果對方家長要告的話~你不會被告[強制性交罪].而是[誘拐未成年少男] 的罪名~畢竟男生未滿18.男方家長還是有權利告你的
別聽十方的 這種案子不需要一開始就請律師!(那是要花錢的)
和解又不是非得一次談成不可!
先試探對方的要求如何 多談幾次之後再做決定!
對方既然先開口要和解 表示他們也不願彰揚此事! 所以應該不會太難!
2006-05-28 03:37:48 補充:
有些人根本是來這裡招攬生意的!
根本不會對發問者的問題作深入的解釋!
隨便呼嚨個幾句 替自己打個廣告 所圖的只是個人利益!這才是他們最終目的!(以經營為目的 是某人的名言)
所以奉勸版大睜大眼睛 不要花冤枉錢!
十方 你說是吧? 當然我也不是在說你.
2006-05-28 23:44:14 補充:
十方 我告訴你一件事
剛剛我去按了 你答案右上角的〝檢舉〞
結果發現有人先按了
不曉得 是哪位正義人士出的手~~~
2006-05-29 00:24:42 補充:
是嗎?撇開法律問題 撇開見解不一
就當所有人都不如你好了
就當別人都是錯的 只有你對好了
但你 是否反省過自己發言時的態度?
還有 奇摩的內規若真等同現實法律
要告你誹謗 或侮辱 是不成問題的!
你在這裡打滾這麼久了 連這裡規定的界限在哪?都還搞不清楚?
天ㄚ......竟然吵開ㄌㄟ
以法論法ㄡ
依據刑法第十六章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o
依據第二百二十九條之ㄧ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是法條......至於做法嗎!
這種是哪有合理的價錢........主要是雙方家長要談ㄌㄚ.....如果是兩願....而且雙方家長也夠成熟....結婚ㄚ(有何不可)
如果一定要拆散....用錢....很噁心
那乾脆互控強姦(妨害性自主罪) 反正依據第二百二十七條之ㄧ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