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順位之問題
請問一下 家中留有債務 父親死了 第一順位是母親 如果母親不拋棄 要繼承的話
那是否兒子女兒不用拋棄就不需要負責這些債務 而是轉移到母親身上
等到哪天如果母親去世的話 再拋棄就可以ㄇ 煩請回覆 很急喔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4 則回答
最佳解答
這陣子還真的拋棄繼承的問題啊= =
妳母親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唷
她是當然繼承人
第一順位繼承人是你們這些子女
要跟你母親共同繼承
所以你母親不拋棄
就是依順位下去跟你母親共同繼承
等到所有人都拋棄完後就是你母親單獨繼承
妳的問題根本不用想那麼多
目前就是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去辦理拋棄繼承
以後如果您母親過世後
還有債務的話就再辦一次就好
2006-07-24 15:58:17 補充:
妳的意思是不是說妳們有繼承權的人都拋棄了只有妳母親不拋棄那麼這樣當然所有的財產包括負債都移轉到你母親身上再來如果你母親過世後就是你們要拋棄不過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呢?
2006-07-24 15:59:53 補充:
我受不了了= =
妳給我電話我打給你跟你用說的
用打字的真的很難解釋
2006-07-24 16:05:20 補充:
妳們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要拋棄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再來是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妳母親是當然繼承人所以除非上述這些人都拋棄才會全部都到你母親身上否則只有有一個順位沒拋棄就是那個順位的人跟你母親一起分擔妳父親的債務
反正你的意思就是說不管我媽媽沒有沒有拋棄 我們都還是有繼承到債務就是了ㄇ我電話是 [電話已隱去] 可以給我你電話ㄇ 我call你 讓你浪費電話錢很過意不去
未辦理拋棄繼承,視同繼承.你們不去辦理拋棄繼承.法院怎知你要不要繼承.
在我國民法規定的繼承之順序。簡單地說,第一順位是直糸卑親屬,第二是父母,第三是兄弟姊妹,第四是祖父母;而配偶不算在順位之中,是與各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目前台灣社會裡,仍有一些長輩在分財產時,會刻意要求已出嫁的女兒回來,以半強迫的方式令其簽字拋棄遺產繼承,為此導致兄弟姊妹為爭奪遺產而反目成仇,手足因爭遺產而興訟打官司很常見。所以,做父母及兄長的,不但應有男女平等的觀念,更要有法律觀念,做父母的分遺產,可別忘了已出嫁女兒的那一份。
既然女兒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妳究竟可分得多少呢,此部分的專業術語叫做「應繼分」?其實,妳的應繼分,是與二位兄長一樣的,也就是與其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舉例而言,如果父死,母尚在,還有二位哥哥,如父母是採法定財產制,則父親於死亡時的財產,扣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應分配給母親之剩餘財產後,就是父親的遺產,繼承人有母親、二位哥哥和妳共四人,應分成四份,妳可得四分之一。若父親都把財產遺贈給二位哥哥,則母親及已出嫁的女兒,還是可以主張分得各自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的金額,這專業術語叫做「特留分」。
總言之,只要父母死後留有遺產,已出嫁的女兒仍有「繼承權」,亦得主張某比率的「應繼分」,甚至於父母親偏心不給妳遺產,妳都還可以主張「特留分」,在不得已情況下,就只得靠打民事官司來解決了。再者,繼承子女千萬要記得,如果父母生前僅留下百萬財產,卻欠下債務達千萬,必須在知道得繼承之時起算,二個月內向法院遞交民事拋棄繼承書,並通知其他繼承人。否則,債權人金融機關事後可能會因繼承人未作拋棄繼承的動作,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繼承人動產及不動產,最後變成「父債子償」。簡言之,死者所遺留之債務大於財產,子女記得去法院做「拋棄繼承」的動作,也就是個人債務個人擔,以避免產生後遺症。否則,據報載某國中生還未出社會賺錢,就得承擔其死亡父親所欠銀行的房貸一千萬,恐怕就會出現在你身上。
您的父親過逝後繼承權是由母親和法定的兒女均分 , 所以如果母親拋棄後則由兒女來繼承(少了一個分母 , 多分一點) , 因此母親和法定兒女都要抛棄
2006-07-24 15:45:01 補充:
另外的順位繼承人也一併要去作拋棄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