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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便利商店私留發票

發問者 臨風自顧盼 (Lv.1) ・2006 年 10 月 5 日 ・法律與道德

一般便利商店其店家(店長)禁止員工私留發票,但缺要求員工將客人不要之發票,投入保險箱以供店長自己對獎,請問便利商店私留發票是否有構成違法?如果有該如何向相關機構檢舉?如何處罰呢?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如果是客人不要的發票並不會構成違法行為!! 店長禁止員工私留發票一方面是保護員工一方面是怕員工有舞弊之行為, 因為區經理或擔當巡店時發現你有私留發票就會認為你有舞弊的嫌疑, 例如你今天拿到一張發票上面列的物品是15元的純喫茶, 剛好你從家裡帶一瓶純喫茶來上班, 好死不死沒人幫你作證, 別人會認為你只喝一瓶而已嗎? 意思就是你拿了十瓶純喫茶但是發票上只有打一瓶的可能, 就算你跳到澄清湖也洗不清, 所以如果你有從家裡帶跟店裡有在販售商品去上班時, 上班前先給店長在外盒上簽名或作證, 要學會保護自己!! 如果店長請你留發票是為了自己對獎的話, 我覺得到不如捐給慈善機構, 這樣也不會讓人說閒話!!
ㄚ君(Lv.3) 200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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