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公車下車不給司機票 司幾可以告乘客侵占嗎??
請問搭公車時如果下車
不把車票給司機(車票還在手上沒有不見)
司機可以告乘客侵占嗎?
還是有其他罪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刑法第335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認定標準很簡單(雖然有被學者批評),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車票屬他人之物,乘客下車該交還車票卻不交還,即可依客觀事實而認定屬於易持有為所有,該當侵占罪構成要件.
雖然侵占是公訴罪,不過這種案子,即使司機真的告上去了,檢察官大概也只會依刑訴第253條下不起訴處分.而這樣的案子不會構成其他犯罪.
2006-10-28 00:16:22 補充:
版主問的,應該是指下車應交回的"段票"吧??司機用那個來計算你要付幾段的錢.是這個吧??不然自己的票(EX悠遊卡)怎會有這個問題??
2006-10-28 14:46:59 補充:
這種東西客運公司應該會有規定,乘客下車時必須交回車票,不然他本來是無權跟你收回車票的,但是如果有約定,則乘客買票時只是占有車票,作為可以上車的證明,客運公司自始未將車票所有權移交給乘客.所以乘客下車時如果未交還車票,則會有侵占的問題(車票是客運公司的).不過如果真的完全沒有這樣的約定存在,那車票就是你的囉!要不要給司機,就是你自己決定,即使不交回車票也不會有觸法的問題.
2006-10-29 14:59:00 補充:
不是說那張車票對司機而言有價值,車票的所有權就是他的.按照一般交易習慣,車票所有權本來應該就是屬於乘客所有,所以除非乘客在買票時,客運公司已經有跟乘客約定,乘客對於車票只是取得占有,下車必須交回車票,這樣乘客不交回車票,才有可能有侵占的問題.如果沒有約定,乘客是不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要我猜的話,我想大部分的客運公司應該不會有此約定,因為部分乘客也是需要拿票回公司報帳請款的,被收走了他不就沒有單據可以請款?公司和司機之間有這樣的工作約定,那是一回事;公司和乘客之間有沒交回車票的約定,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2006-10-30 03:16:07 補充:
這已經是事實上舉證的問題了!因為乘客花錢的對價並不是為了取得車票所有權,而是為了要搭車,車票只是一個證明你有權利搭車的書面!按照你的說法,客運公司如果要主張他就是不打算讓乘客取得車票所有權,打算要收回,那是可能的!不過信不信,則全看法官囉!
基本上司機不會因此而告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