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土地如何申請成自用住宅地?有哪些因素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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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如何申請成自用住宅地?
有哪些因素不能申請自用住宅地?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所述商品、利率與稅制均已過時,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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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符合條件: u 辦竣戶籍登記:符合自用住宅最基本的條件為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許多父母效法古代的孟母三遷,為了讓小孩越區就讀,將戶籍遷出,這樣就無法適用。如果您曾在9月22日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則必須再重新申請。 u 沒有出租或營業: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而且沒有出租或營業,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稅率課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 u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 符合自用住宅的都市土地最多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最多約211.75坪。 u 如何突破「一處」:稅法雖規定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的直系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但如果您擁有2處以上的住宅時,仍可一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設籍,第2、3…處以利用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您還是可擁有2處以上的自用住宅。 u 選擇最有利的一處適用優惠稅率 :家裏人口簡單,沒有辦法同時在多處設立戶籍,那戶籍就要選擇設在地價最高的那一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節稅效果最大。
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順序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所以要先釐清的是
這間房子你們有沒有設籍在裡面
要有設戶籍在裡面
才可以辦自用住宅稅率
而且無出租或營業用者才可以申請
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需填寫自用住宅地價稅申請書
再附所有權人的身份證明、全戶戶籍謄本(證明你們有在裡面設戶籍)、蓋章
然後再去提出申請
稅捐處之前一直有在宣導
若要辦理減免稅率的話
要在9/22前提出申請
若未在9/22前提出申請
且稅單已核發下來,就還是要照稅單上面的金額去繳錢(也就是今年還是要照一般土地稅率去課徵地價稅)
至於現在做的辦理自用住宅稅率
要到明年開始才會依照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所以今年的地價稅,你還得照一般稅率的金額去繳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