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非婚生子女之監護權…
請問一下大家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有辦理生父認領的話)從母姓入生母的戶籍…父親有辦法要監護權嗎?
若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後來結婚…請問是否還是能從母姓入生母娘家的戶籍…還有若離婚了(萬一)監護權是歸誰?!
若婚前協議子女監護權規媽媽,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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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有辦理生父認領的話)從母姓入生母的戶籍…父親有辦法要監護權嗎?答:認領是讓孩子的戶籍資料上有父親的資料及父親姓名子女監護權則要另**定(認領時 另外填約定書 看要由母或由父監護)所以這就要看生父生母他們當初認領時 有無辦理監護權約定若當初就有約定給母親 那監護權就是小孩生母擁有(去看小孩戶籍謄本記事就知道 上面會寫:由母監護)那父親就無監護權;若當初沒約定 那就是生父生母共同監護(生父不必爭取 他本來就有一半監護權了!)問:若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後來結婚…請問是否還是能從母姓入生母娘家的戶籍… 答: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若結婚了(準正)孩子就是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都是從父姓的(民法1059條 子女從父姓 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也就是說除非符合可從母姓之條件 否則婚生子女都要從父姓) 監護權部份 未成年子女都是由父母共同監護的; 至於孩子的戶籍 要跟母親或跟父親都可;只要有父母(監護人)同意 就可以幫小孩遷戶籍到任何地方 (民法第 1060 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問:若離婚了(萬一)監護權是歸誰?! 答:到時候雙方再協議
第一、
經生父認領後,監護權由生父與生母協議決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如果協議不成,生父或生母可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決定監護權由誰行使。如果已經協議由生母行使,生父嗣後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人。
第二、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828號判決」指出: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觀其內容,並無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之情況,應予排除之規定,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姓氏如何決定,應一體適用前開規定。本件原告出生時,其父母並無婚姻關係,嗣原告對其生父紀○○提起認領之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即紀○○)應認領賈○○為其女,並向台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確定,有該院八十四年度親字第三十九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於原處分卷可稽。被告於辦理認領登記時,依前開民法之規定,於原告未提出有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但書規定「母無兄弟姊妹,約定子女從母姓」之相關資料情形下,將原告之姓氏改為從父姓紀,於法並無不合。...........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台內戶字第八六○一四五三號函就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從姓之疑義,函覆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其中說明二係引用法務部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八五律決一一五四五號函意見認為「變更姓氏與否並不影響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欲維持母姓,可准許當事人維持母姓」,故上開意見係法務部提供他機關參考之意見,並非主管戶籍登記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對認領登記之姓氏問題所為之釋示。內政部前述函示之結論仍認為「惟於該法(指民法)修正通過前,為維持現行法秩序之安定,暫不宜辦理」,與前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並無抵觸。原告主張,內政部前開函示認可准予從母姓,尚屬誤會。
從以上法院判決內容來看:如果有去戶政機關辦認領登記時,只要受認領人無法提出證明「民法第1059條第1項但書規定:母無兄弟姊妹,約定子女從母姓」之相關資料時,戶政機關會將被認領人之姓氏改為認領人之生父的姓氏。不過,如果沒有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就不會發生姓氏被變更的問題,沒有辦認領登記一點也不會影響認領的效力。
第三、生父母後來結婚,姓氏的決定還是應該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不過,除非監護權人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去申請將未成年子女改姓,否則原本的母姓應該也不會遭到變更。另外,如果生父母結婚後,沒辦戶籍變更登記的話,即使之後住到生父的住所,戶籍還是在生母娘家。
第四、
如果又離婚了,那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誰行使問題,在協議離婚時,則依離婚協議書中父母雙方的協議;在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則由法院判定。
第五、
婚前協議監護權歸母親,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