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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分享色情影片 被警察通知妨害風化

發問者 匿名 ・2007 年 2 月 6 日 ・法律與道德

我弟用了我家的HINET網路空間 在某論壇 發表分享了一些色情影片 被通知要去法院 請問有辦法解決嗎 可能會被判決 什麼處罰呢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我有括弧的是你那個弟弟所犯的.....罰金不便宜喔..一比三喔.... 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只有罰款 當然初犯犯後態度很重要 看看檢察官能不能緩起訴 2007-02-05 19:54:32 補充: 一天三百元易科罰金是新台幣900元整 法律及罰則: (1)第二百三十四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2)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2007-02-05 19:55:25 補充: (3)第二十七條 -.-還有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07-02-05 19:55:38 補充: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007-02-05 19:56:14 補充: (4)第二十八條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5)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補充完畢 2007-02-05 19:57:07 補充: 所以拉~"~別笨笨的亂散佈一些東西~被抓到不坐牢也要罰錢 2007-02-05 20:00:06 補充: 我說的罰金 一天300元是罰900元新台幣 如果他上面寫 一天三百元新台幣那就是三百了 不懂去問法院的法警她們會告訴你 前科是會留下來的.
阿輝(Lv.5) 20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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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惠(Lv.1) 20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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