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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兩地快3年...在法律上可以申請離婚嗎?

發問者 小君 (Lv.1) ・2007 年 2 月 8 日 ・法律與道德

請問.......朋友跟她先生因感情不合....所以她獨自1人自力更生住在外面......算算也已經分居兩地快3年.........在法律上可以ㄑ申請離婚嗎? 因為她先生不放她走...不願意簽離婚證書.............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希望我的回答, 能夠幫助無助的你朋友, 依我的工作經驗看來, 一、分居制度之意義:   分居制度,有學者稱謂『別居制度』,亦稱為『桌床離 婚』,即僅免除夫妻同居義務,並不切斷夫妻之羈絆,故當事人 不得再結婚。 二、在我國現行法上,並無『分居制度』之設   但在現今社會上『夫妻分居 』,各自經營自己生活者,則非 無僅有。民法第一00一條但書規定『有正當理由』者,夫妻可 不負同居義務,乃為事實上分居。 就我國民法現行目前規定之狀況 甲、(消極說)   有學者主張:有『正當理由』之配偶,僅能以此作為抗辯, 而消極地拒絕與對方配偶同居。 乙、(積極說)   有學者主張:得向對方配偶,積極地請求分居。 丙、我國實務上:(採消極說)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六五年釋字一四七號:本院院字第七七0 號解釋,所謂妻得請求別居,即係指妻得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而 言,非謂如外國立法例之得提起別居之訴。 最高法院七0年台上字第一九0四號判決:原則上,夫妻應互負 同居之義務,但夫妻之一方,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例外 的賦與該有正當理由之一方,得拒絕與他方同居之抗辯權而已, 並非謂該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之一方有請求與他方別居之權 利。 丁、評:   主張消極說者,不僅未盡周到保護有正當理由之配偶,倘若 該配偶,僅能在對方配偶提起同居之訴時,始能抗辯,則有隨時 被起訴請求同居之不安,如此分居,夫妻日後能言歸和好。復 以,夫妻同居之義務,不但是人倫秩序上義務,也是法律上義 務,而分居請求,亦是能使夫妻同居義務之輔助手段,而與人倫 秩序並未違背。故吾人主張:有正當理由之一方配偶,不僅對對 方得請求分居,甚至可訴請法院判決分居。 三、夫妻分居,可否得依契約為之,學說不一。 日本學說及判例,多以民法上有關夫妻同居義務之規定,為強行 規定,故違反此規定之契約,應屬『無效』。 我國最高法院判例二二年院字七七〇號、一七年上字二八號判 判,認夫妻同居義務,固為婚姻關係之本質的義務,然如夫妻合 意免除此義務,其情形並不違背婚姻共同生活之實質者,夫妻間 一時的分居契約,似可認解釋為『有效』。 四、台灣社會是否需要建立分居制度?   台灣社會漸由農業社會轉型為工商社會,而隨社會模式之轉 型,女性漸受較高教育水準並大量投入職場,及受女性意識抬 頭,自懂得如何維護自己權益,而台灣離婚率年年提高下,然夫 妻離婚延伸之問題不在單純僅是家庭問題,其問題家庭中成長之 孩子,在父母親忙於自己本身之婚姻無法細心呵護下,時有造成 子女行為偏差,嚴重者更造成社會問題,故台灣之犯罪年齡有下 降之趨勢。故在為保社會之治定,有必要引進外國分居制度之必 要,且可緩衝夫妻雙方之一時氣憤離婚之決定,使彼此間有空間 思考雙方婚姻之問題,進而解決問題,達日後夫妻可言歸和好, 減少離婚率之爬升。 五、夫妻分居多久始可以離婚? 我國實務上既承認分居制度,不問其為積極之請求或消極之抗辯 權,則分居之期間有無限制?依民法第一00一條第但書規定 『有正當理由,可以免除同居』,但何時與如何消滅該正當理由 之依據,並無明文,其不當顯而易見。 蓋現代社會生活愈趨複雜,則夫妻日常生活上感情,亦可能愈微 妙,故如在不違反婚姻共同生活之本質前提下,允許夫妻作短時 間又有限度之分居生活,應以二年或三年之時間(長期或永久分 居之約定,應屬無效),則不但夫妻個人之自由意思可受尊重; 而且又能企圖破鏡重圓之機會,以利夫妻言歸於好,過其美滿的 婚姻共同生活,故則對個人、對社會均有利。 六、事實分居是否可作為訴請離婚的條件?   蓋依民法第一00一條第但書規定『有正當理由,可以免除 同居』,可作為實務上承認分居之契約,但對於因工作上及其他 情形有致夫妻分居之事實,達一定分居之年限而主張有離婚之原 因,無異將分居原因亳無限制之擴張解釋,使分居制度作為離婚 之緩衝期之立法美意有違。 如以上說明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 或任何疑難雜症, 歡迎你與我連絡, 我很樂意, 為你做更詳細的解答喔
?(Lv.7) 2007 年 2 月 16 日
可依民法1052條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匿名 20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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