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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別人寄錯的東西,半年後對方來要?

發問者 1234 (Lv.1) ・2007 年 2 月 10 日 ・法律與道德

大約半年前,有一個廠商寄了一個貨品給我,收件人和收件地址都是給我沒錯,所以當貨運公司送來時,我也就自然而然簽收了!當我打開包裝時覺得莫名其妙,為什麼這廠商寄這個我沒有購買的東西給我呢?也不管他了!所以丟在旁邊,想說等廠商打電話來詢問再看到底是如何!我也懶得打電話問對方!事情過了三個多月了!對方廠商也沒有詢問,任何連絡都沒有,所以當我在整理東西時就想說繼續對方沒有詢問,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吧!不過東西我也沒用途,所以就上網拍拍賣掉了!事情過了半年左右,昨天那廠商打電話過來說:『半年前有寄錯一樣東西到你那邊,請你把東西寄還給我們!』現在問題來了!東西我已經賣掉啦!根本無法退還給他!結果他還說他們在網拍上有發現我有拍賣他們寄錯的東西,所以要我負責賠償或想辦法退還給他們!他們還說有查證貨運公司,確定東西是我簽收的,而且也把我網拍的情況記錄下,所以他們在法律上可以要求我賠償或退還!現在我該怎麼做?真的會被告侵占嗎?還是竊盜呢?我很擔心!是否真的我在法律上確定是輸面的呢?我確實有簽收,不過那是因為收件人和收件地址都是給我的沒錯呀!我也不知道裡面是什麼?簽收以後就成為一種不利的證據嗎?那好奇怪喔!又不是他們把地址或收件人寫對,然後我冒名簽收,為什麼我有錯呢?再者,對方事過半年來要東西,還說有看到我網拍有賣掉,認定我是侵占,好倒楣喔!請各位有法律知識的大大為我解說,並教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謝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這很簡單,一個消費者保護法 的法條就能讓這種廠商閉嘴- 第 20 條 (保管義務)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2007-02-16 22:50:10 補充: 損害賠償是填補損害 賠償所失利益 廠商開天價,上了法院他要提出依據 一套書1萬,他要開求償20萬 得說服法官多這19萬的依據在哪裡 不是他說了算。 而且依據消保法,他絕對是告不贏的 2007-02-18 11:49:06 補充: 若是一般情形的確是要適用不當得利來請求,那這樣範圍最多只在書本身的價值,不會有"天價求償"的問題。
Charles Ko(Lv.7) 2007 年 2 月 11 日
你好 現在你只要放寬心 因為是它們錯誤在先 而且又不能證明它們寄出是何物 依照你的敘述應該是被詐騙集團釘上 有可能是你身旁熟人做的 你只要堅持它們寄出的是糖果 而且還生螞蟻希望它們品質要控制好 記住完全不要管它們 如果它們真的提告已過追訴期
coco(Lv.3) 2007 年 2 月 10 日
只有4號比較正確,不過仍有問題。是不是應有不當得利應有適用,但侵權行為是不是有適用仍有問題。
小正(Lv.6) 2007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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