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低收入戶申請資格。(台南縣)
爸爸59歲,媽媽58歲,兩人均無工作。
爸爸因為神經瘤開刀之後導致下半身癱瘓,申請殘障手冊方面,好像也遇到一些困難。
家中有四名子女,姊姊已出嫁,我是單親媽媽,弟弟一人已婚,另一人單身。
家中沒有任何存款。不動產方面,汽機車算嗎?
(已出嫁的姊姊和戶籍並無與父母一起的弟弟,也會列入調查嗎?)
我需要詳盡的說明或者試算,若需其他資料,請告知。謝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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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不管住在臺灣省那個縣市標準一樣,但臺北市及高雄市標準不同。已出嫁的姐姐收戶不列入,未出嫁的姐妹與兄弟,不管有沒有同戶籍均要列入,汔機車屬於動產,不是不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及房屋。
申請身心障礙要拿戶口名簿,兩寸彩色照片三張,到戶籍所在地公所拿身心障礙鑑定表,到指定醫院鑑定,如能通過,建議申請身心障礙生活津貼,門檻較低。
一、何謂低收入戶?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96年臺灣地區(臺北市及高雄市除外,另有其標準)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三項皆須符合:
(一)、收入: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9,509元(含工作收入.利息.退休俸.院外就養金及其他收入)。
(二)、動產: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55,000元(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
(三)、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260萬元(含土地.房屋,田賦-公告現值計算)*祖父母之不動產可以應繼分併計之。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三、倘若符合列冊低收入戶資格,則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例如老農津貼).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其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四、只要一項不符合就不能申請了。再來家中人口無工作能力者超過3分之2者.無工作能力者:16歲以下的小孩.65歲以上之老人.領有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醫生診斷證明證明無法工作.不然就算是家庭主婦也是有最低薪資的計算.負債.貸款皆不列入計算.無薪資證明者.以最低薪資計算。
五、台灣人的無奈!大財團掏空數十億甚至百億,政府無力追討,小老百姓活該倒地,欠幾十萬或數百萬元,一塊錢跑不掉,跳樓、燒炭自殺一大堆。屏東恆春機場等各地蚊子館花多少錢、花個數千萬做正名,例如:郵局由中華郵政正名為台灣郵政,結果連簡單網路名稱沒改,中正國際機場改名為桃園國際機場,對外英文名名稱未改,那些錢給在台東偏遠地區有9成國中生繳不起註冊費的學生,他們要的不多,只希望有受國民義務教育權利,將錢補貼那些學生多好!要做老人津貼、身心障礙生活津貼、補助原住民租屋等社會福利,但是錢只有那麼多,不足再去借錢,讓後代子孫還吧!以收入及財產總額衡量,雖不符情理欠公平,但找不到最好制度之前,它是最好的方法。家境不好的人,小孩因沒錢才要打工,一打工收入超過上限,申請低收入不過。有人家境好,雖名下無財產,但不愁吃飯,所以沒工作,或擺地攤有收入,但政府查不到所得,申請反而通過。好比以前高中或大學聯考,辛苦好幾年,結果考前身體欠安等因素,考壞,怎麼辦?數年努力化為烏有,聯考公不公平呢,見仁見智。政客拼選票,誰管老百姓,所以,您的一票不管選總統或立法委員都重要。
這個網頁給你參考
http://soc.tainan.gov.tw/Services/ServApplyDetail.aspx?SN=331
最近看電視上有
打電話1957專線
你可以打去問問看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