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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跟媽媽的姓嘛?

發問者 偶而憂鬱 (Lv.1) ・2007 年 8 月 20 日 ・婚姻與離婚

有個朋友 她因為被家暴逃出家 和老公分居大概5年了 女方要求要離婚 但男方不肯 也不讓她看孩子 她現在自已生活 有個對她很好的男友 她老公也交女朋友 但男方就是不肯離婚 女方想要孩子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 孩子出生後 可以跟媽媽的姓嘛?? 謝謝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 問題都夾在一起 一個一個來 1.女方要跟原來的配偶離婚後、再與男友結婚, 這樣(懷第二任老公的小孩時的)她 才可與第二任丈夫協議小孩的姓 現在民法改了 子女的姓氏是由父母約定的  只要她及第二任先生都同意、雙方有講好 書面約定 孩子自然可以從母姓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2.女方想要孩子 是指女方想要爭取與原來配偶所生的小孩嗎 婚姻問題要先解決 若無法協議離婚 只好請求判決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 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當然這要有符合可以判決離婚的事由 如上 這部份的專業 請再另請高明 再就實務上所遇情況去研究、處理) 子女監護權歸屬若跟前夫談不攏 也是得讓法院判 3.若她在未離婚的情況下 懷了現在男友的小孩 會很麻煩 首先 她及她男友 都要面臨被配偶控告妨礙家庭(孩子的存在正是通姦最佳證據) 或許民事方面還得賠償 其次 最麻煩的 是腹中胎兒的身份 因為母親還未離婚 婚姻關係尚存  這胎兒是要被推定為與配偶之婚生子女 若胎兒實際上並不是配偶的血緣 她及配偶 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否認親子  請求確認孩子跟配偶的親子關係不存在 讓孩子變成”非婚生子女”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她不提 孩子血緣紊亂且無法認祖歸宗  她提的話 這也等於自承通姦) 她必須要多花很多力氣處理這部份的事 何苦自找麻煩? **因此非常不建議她在離好婚前懷孕  這樣對她及男友是還有胎兒是絕對不利的 先處理好離婚的事 找位好律師幫忙吧 這樣拖著 什麼問題都沒有解決
☆。╮(Lv.7) 2007 年 8 月 20 日
男方不肯離婚,要孩子從母性是可以,前提是男方不會刁難才行,因為他畢竟是孩子的爸爸,既然有"家暴"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這樣就不會有困擾了。女方想要孩子,必須要有固定收入,否則法官不會判給她的。 2007-08-19 21:45:18 補充: 女方最好要先把離婚辦好,否則現任男友可能會吃上"妨害家庭"罪名。女方還沒離婚,孩子的父親必須也同意"從母性"才行。
傻瓜(Lv.7) 2007 年 8 月 20 日
小孩子要跟父親姓還是母親姓~ 這個沒有固定~ 所以想要跟媽媽也可以~
?(Lv.2) 20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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