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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有關法律問題~”強盜”與”竊盜”是一樣的嗎

發問者 匿名 ・2007 年 9 月 27 日 ・法律與道德

我有個疑問想問一下精通法律的人... 我在9月2號被搶...當時歹徒拿刀行搶我...我去報案跟做筆錄時皆為"強盜案"...就連後來9月10號歹徒抓到了~~警察幫我提告他也是報"強盜案"~~~這幾天來的筆錄我都在旁邊~~而且~~我是在我們家上班的便利商店被搶~我們有保險理賠~所以有跟派出所申請報案證明...上頭也是寫明"強盜案".... 怪問題來了~~~在中秋連放假前夕...我接到一通說明來自地檢署的電話~~~他說我要在9月27號開庭~~帶傳票以及身分證~~以"證人"身分出庭(由於電話所提及的詳情都屬實...所以我想應該不是詐騙集團= =")~~結果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連放的原因~我到了26號才收到傳票~~~但是更令我訝異的事情是...傳票我一打開來看...上面寫的竟然是"竊盜"案...而不是當初的"強盜"案... 我當天下午有打地檢署詢問這個問題~~他竟然跟我說我出庭就對了@@"~~我問他說請問一下誰能跟我解釋一下其中原因~~也沒人回答我~~~當下只跟我說他們是下班時間 叫我等上班時間過一點半之後再打~~~我就等到一點半之後打去~竟然就沒人接電話了!! 今天就要開庭了...難道我要去以"證人"的身分去幫他證明這案件是"竊盜"而非"強盜"嗎?...還是說"竊盜"跟強盜"意思是相同的??? 因為我從報案到筆錄~~~~依直到要提告他了~~~報的都是"強盜案"~~不知道為何到了地檢署那邊回來卻變成了"竊盜案"~~~~誰可以跟我解釋呢........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4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先給你一些刑法條文參考: =========================================================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5 條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所以這是"準強盜"的案件,跟竊盜案的差別在於"乘他人不知的情形下將他人的財物取走";他人"不知情"就是竊盜,知情就是"搶奪",如果有用強暴的手段(拿刀、槍)就是"強盜"。這些都是公訴罪,檢察官必須主動偵辦的,你不用去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一般傳喚出庭都是以傳票通知,應該不會打電話。所以你不用理會電話,那有可能是詐騙集團,我有親友也曾接過這種電話。傳票的內容最好上網查電話再打去求證,如果真實傳喚那就一定要出庭,因為你是主要的證人。至於"竊盜"或"強盜",請檢察官解釋吧!
廣寒真人(Lv.6) 2007 年 9 月 27 日
這有很大的問題喔! 兩罪都是非告訴乃論的罪,所以要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在偵察犯罪時,有權可以認定犯罪的事實和罪名,但是若以後起訴時,則尤法官來加以認定。所以在現在的這種情況下,除非警察局在做筆錄時是以竊盜罪做成筆錄(這就會有吃案的問題), 但我們不能輕易的否定該承辦之員警~這也有可能是檢察官的權責,你可以在開庭作證時向檢察官把事實問清楚。不然起訴後,你也可以將整個過程再跟法官講清楚。
?(Lv.5) 2007 年 9 月 28 日
竊盜和強盜是不一樣的 竊盜是以和平的方法移轉動產,而強盜是以暴力方式,而且要暴力施行到達對方不能抗拒的程度。(刑法第320,328條) 所以竊盜僅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法益,而強盜侵害到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和自由法益。 但是,因為兩罪都是非告訴乃論的罪,所以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在偵察犯罪時,有權可以認定犯罪的事實和罪名,但是若以後起訴,則尤法官加以認定。所以在現在的情況下,除非警察局在做筆錄時是以竊盜罪做成筆錄(這會有吃案的問題),否則就是檢察官的權責,建議可以在作證時跟檢察官把事實問明清楚,讓檢察官能夠變更起訴法條。不然,若起訴後,也可以再跟法官講清楚。由法官來認定就可以了。
佑哥(Lv.1) 20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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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son(Lv.1) 201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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