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屋糾紛.....請給意見!! 急
請問如果房東在當初租屋時未盡告知之義務,隱瞞他們與樓上鄰居之過節,導致我們遷入時每天都在樓上惡鄰的噪音搔擾和惡意咒罵的恐懼之中,尤其是我家的三個小孩..每天只要家中有人在,樓上就開始用力敲敲打打..半夜則是突然發出重擊噪音讓我們無法好好入眠..孩子和我們的精神狀況都陸續出現問題!!告知前房東要求處理卻從一開始的左一句不知情..右一句沒辦法..就是不肯處理!!最後我們只好開始錄音搜證且打110報案..
警員來了解之後我們才發現前房東說謊,原本他們就是因為這樣的情形才搬走,讓我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深受其害,警方也說這是房東應該要處理的..且屋子的狀況是這樣當初就應該要處理好問題才能租人..但是房東認為這與他無關..最後我們強烈表達我們的不滿,並且言明如不處理妥當我們無法繳交租金,並發存證信函要求負起全責。
而後因為實在不堪長達近5個月的精神搔擾,只好搬遷他處。先安頓好孩子再說。但前房東竟於日前到校找小孩,還說我們不出面處理不繳交房租,並且不當得利。(因為他們自己找人將屋內他們自己的傢俱都搬走了,卻說是我們搬的!!)這部份是可以舉證的,但是這種房東實在太可惡了,我們最後決定要告他們。尤其大人的事與孩子無關,卻到小學去找那未滿10歲的孩子們,我們實在覺得人身安全堪慮。請問大家我們該如何處理和以哪些法源提起告訴呢?!
先謝謝大家的回覆!!謝謝!!
(經過這事之後,現在只要樓上的人有大一點點的聲音我們全家就不能忍受,精神已然受到損害都睡不好。前房東不知負責和反省竟還到校恐嚇小孩子,實在太可惡,且校園安全是否已有漏洞?!)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您好~~因您只陳述大概情事,而我無法從內文中得知詳細情形,故只能就您所述以小弟學疏之愚見概略回覆。
1.在簽訂租賃契約時,簽約雙方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簽訂契約,以保障雙方都能得到合理的對待,民法上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契約的自由,但契約自由並不是無限度的擴張,而是雙方當事人必須都有誠實信用的心態來保護對方當事人,才符合契約自由的前提。現下依您的情形,"當初在與房東簽署租賃契約時,房東並未盡告知之義務,隱瞞他們與樓上鄰居之過節"一事,房東已違反了誠信原則導致您的信賴利益受損(信賴利益所指的是:您因信賴房東把房屋的優缺點都已告知您的利益而言),信賴利益必須要保護,故房東侵害到您的權利,構成侵權行為,得主張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及195條第一項要求賠償一定的金額。
2.關於樓上鄰居的部份,因為您握有錄音證據,直接以侵權行為為告訴,適用民法195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3.關於不當得利的部分,既然您可以舉證,那就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您反而對房東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刑法310條)。
4.至於,您小孩的部份我不知實際發情形如何,無法判斷房東是如何找小孩及對小孩說了什麼??!!所以無法回答。
2007-12-28 00:02:40 補充:
樓上的豬大大~~~房東的行為應該不符合詐欺罪的定義喔~~
第一你們當時為何不找環保局測噪音..連測四次可以開罰..若未改善可連續告發..房東跟樓上住戶的恩怨本無須告知,那是她們的私怨..但是製造噪音卻是影響你們可以控告樓上住戶,房東未善盡告知管理之責,你們也寄了存證信函,自然無須負法律上的責任,房東到學校恐嚇小孩難道都沒老師在..可請老師多注意必要時請老師當證人證明房東有到學校騷擾恐嚇學生,提出告訴不用怕他,連樓上住戶一起告要求精神賠償..告房東蓄意詐欺 告樓上住戶長期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