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該如何上法院辦理呢?
我想離婚..但對方不肯簽字..但在幾個月前對方未經我同意就把我名下的車子過戶至他的名下..還把我存褶裡的錢全領光...我能用這2點上法院申請離婚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1.可以離婚的
2.他把你車子過戶他名下你的錢全部盜領請問你有證據嗎
3.如果有證據可以依刑法竊盜罪起訴
4.離婚
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再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做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為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是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獲,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離婚並不是一告了以後,法院就當然地要判決二人離婚。是不是合於法條的規範及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沒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次庭?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名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是艱辛的,在決定用判決離婚的方式解決惡質婚姻之人是不可不知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四、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
往往有一些男人抱持著優越的心態,認為法律是保障男人的權益,也有一些人輕視女人的行動力,認為女人不敢告、也告不贏,同時,持著僥倖的心理,想賭賭看嘛,或許一切都會沒事的。這時堅忍不搖、告上法院,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之心,絕對要把持住,利用自己手上努力蒐尋得到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清楚的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當然在這個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就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得攏也較不苛刻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但也有一些男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記住!打這場官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做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手中握有符合裁判離婚要件的具體證據時,可以將之當作籌碼運用,先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再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和對方談判,達成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或是直接以該項證據和對方談判,達到協議離婚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