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車禍被撞問題跟被喝酒人撞到有關
今日跟媽媽騎車去買東西
被一名男子酒測值0.11撞到
他未取得我們的同意就把機車和他的車開離肇事現場
等到警察來(還是我們自己叫警察的)
肇事現場不能還原
請問 這樣子是否可以告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62-3未獲當事人同意
就把車子駛離現場
還可以告他酒後駕車傷害的罪名嗎 因為沒有到0.25怕這個罪名不成立
因為對方的口氣很不好 所以才這麼決定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4 則回答
最佳解答
下面推論如果太複雜的話不好意思請你直接看結論^_^,因為要有推論過程,才可以說服他人。
不論酒測值有無達到0.25他都成立刑法185-3。
因為此條規定乃為抽象危險犯,只要他喝酒後開車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是否可以處罰,則必須就其是否可以安全駕駛依個案而認定;然而,之所以訂定酒測值是為了,實務上有其具體標準,因為此法條裡乃規定「不能安全駕駛」,所以酒測值僅是證明危險方法,因此無論如何他都成立本罪,惟其是否可以處罰則須就個案認定。而依個人之淺見認為,他乃因為喝酒後開車而肇事,所以客觀上應可認為不能安全駕駛,所以他應該成立此罪。
而他如果後來逃逸了的話,他也亦應成立刑法185-4,此立法目的乃係要求肇事人須留在肇事原地,而他肇事後逃逸了,所以他的逃逸行為也成立185-4。換言之,不論他酒測值多少,依你所提供之客觀事實來認定(如果他有肇事逃逸的話),他都應成立185-4及185-3。而185-3與185-4都是在保護相同的法益,所以依法律規定法條競合,肇事逃逸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所以他成立185-4肇事逃逸罪。但是如果只是單純的移開肇事之車輛,但他還留在肇事現場的話,就沒有此條規定之適用歐,而是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3之適用。不好意思,因為你只說他把他的車開離肇事現場,此條件非常地模糊,究竟係有無離開了肇事現場無所得知,所以我只能用臆測的,將兩種可能都一併附上。^_^
結論:他應成立185-3危險駕駛罪,但如果他又有成立185-4的話就會成立肇事逃逸罪。不好意思因為才疏學淺,僅能提供此淺見,如果有推論錯誤,請各位多多指教。
p.s.
1.道路交通條例62-3是行政法罰之規定,不能依此提告歐,他如果違反的話僅是行政上之處分而已,而你所說的危險駕駛乃是刑法之規定,是屬於不同之範疇歐。
2.酒測值不論是多少都可以成立185-3危險駕駛罪歐,僅需就個案認定是否需要處罰^_^。
附錄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刑法:
185-3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們只要主張當時受傷且未同意對方將車輛移動,這樣警察就會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3條開立罰單了。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酒後駕車屬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為公訴罪。是不用你們提出告訴的,只要警察發見有違法之事實即移送。但因對方酒測值未超過0.25mg/l(因肇事,正常要0.55 mg/l),所以警察會對其製作生理平衡表,檢測酒精是否對其產生影響,是否逹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範圍。如果對方檢測未通過,警方就會依法偵辦並將其移送地檢署。
就是這樣了,有不了解的地方,歡迎再詢問。
你可以交通管理條例62-3控告他
你要控告他酒駕應該有點困難因為他沒有超過標準值
而且如果要重驗那時也可能酒都退了
所以你可以賊一點
用套話的
哈~~~~~~哈~~~~~~~~~哈~~~~~~~~~哈
這問題...
因為車禍現場都動過了~~沒辦法說誰對誰錯!
有沒辦法說誰一定沒有錯 誰一定對...
但他喝酒開車 就是不對的行為~
至於要不要告 看個人囉!
人沒怎樣就好 車子修一下就好...
何必去製造麻煩 跑法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