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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如何申請.可以自行處理嗎?

發問者 ? (Lv.1) ・2008 年 4 月 27 日 ・個人理財

各位好 小弟欠信用卡共140萬.房貸180萬.以協商過一個月20000元.加房貸共30000元.實在是沉重負擔.請問更生要如何申請.可自行辦理嗎?須要準備甚麼資料?現在不繳協商的20000元.會受到甚麼影響.我有正常工作.但已快付不出來.希望各位能給我詳細的解答與幫助. 無助的人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所述商品、利率與稅制均已過時,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

4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惟協助卡債族合理還款,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未來卡債族只要無擔保的債務 一千兩 百萬元以下者,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在法院裁定範圍內可爭取降利或減款,還款計畫最長可達八年,保障超過五十萬卡債族的權益。 此法公布後九個月施行,換言之,最快今年四月可實施,法院將可適時介入保障合理的還款計畫。 基於弱勢保障精神,此項條例最主要保障卡奴和小額信用貸款者。只要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者都是可適用對象,包括受薪階級、或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小老百姓。 新法保障債務人合理還款程序,避免遭到銀行過度剝削,這也是國內首度納入自然人更生程序。還債未來可採取雙軌制,包括「更生程序」和自然人破產概念的「清算程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未果,可選擇合理還款的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清償。 依照新法,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背負債務,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破裂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此外,為避免協商程序延滯債務人清理債務,法令也明訂,債務人提出協商三十天內,銀行必須進行協商,若九十天協商期協商破裂,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換言之,債務人最晚可以在一百二十天內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擔心衝擊現有與銀行已經達成協商的二十三萬卡債族,朝野協商同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發生不可規責的事由,導致屢行顯有重大困難。 法官任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並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自然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一千元,但無力支付者可暫免繳納。 債務人向銀行聲請「更生」,必須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清償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不得超過六年,但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到八年,換言之,可提出六至八年的還款計畫。債務人如果未提出更生,法院最終也可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分配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法院可逕行裁定,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若債務人和債權人無法接受,最終仍可由法院裁定。 此外,若債務人評估無法還款,也可以選擇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財團,若債務人不願履行清算義務,甚至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者是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產的可能,法院可以拘提或管收等強制手段介入。 為防制債務人利用清算迴避還款責任,反而過著奢華生活,新法也明定「阿B條款」,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生活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程度,限制債務人生活,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也不得離開其居地,法院得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條文也訂有解除清算復權重生,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止翌日起滿五年,或符合清償債務完畢等條件下,也可聲請復權,債務人因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所受權利限制,不應終其一生。 此外,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造成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甚至是捏造債務,法院也可裁定債務人不可免除債務。 以上為申請更生之條例及需注意之事項,若你目前沒有 工作及還款能力,但家人有能力可負擔更生後之每月繳款金額, 我們已經幫許多人解決目前跟以後的困擾了!!如果你也想藉由法律途徑來解決你的問題!我們免費提供諮詢和免費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座談會喔!!加油!! 法律扶助基金會從未與中華民國生活法律推廣協會進行任何形式之合作,若有任何人士宣稱其公益單位,並非真實,請民眾特別注意並向提出檢舉。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部落格上寫說並沒有強制一定要有律師代理,但如有律師從旁協助的話,當然是會比較好。
?(Lv.7) 2008 年 4 月 28 日
有關於本會前曾呼籲民眾進行債務前置協商之申請不宜使用銀行公會所公布之制式申請書乙事,補充說明如下: 一、由於消債條例規定前置協商之申請必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請求即可。民眾使用任何形式之書面均可,無須拘泥於銀行公會的制式申請書,唯本會仍建議寄送申請書面可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之方式為之,並請務必妥善保存郵寄紀錄及回執。 二、對於銀行公會於4月18日修正之前置協商申請書,本會已對以下不合理處向金管會提出修改之正式建議: (一)申請人資料欄並未設計委任律師之欄位,對受本會扶助之債務人甚不便利。 (二)第三點規定債務人必須同意依「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1條有關遲延期數及分期償還方式等之規定辦理,不當剝奪債務人將自住房屋貸款列入協商機制一同談判之權利。 (三)註1文字易使民眾產生「進行協商程序仍會被強制執行」之誤解,實則若於協商程序中被債權銀行進行強制執行者,即視為協商不成立。且協商本應立於公平立場對話,債權銀行不應再予催收。 (四)註3文字亦使民眾產生「只能使用本制式申請書」提出申請之誤解,曲解法律之原意。 三、本會針對銀行公會就協商前置程序之不合理或與法律抵觸之處,呼籲銀行公會及主管機關金管會能加以正視,並與本會及司法院進行協調,俾能達成對民眾最大之助益與便利。 四、建議有自住房屋貸款之民眾盡量選擇以存證信函之方式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以上為法律扶助協會的建議 我自己先寄存證信函給銀行要求前置債務協商但銀行要求一定要用銀行公會的格式 我依要求再寄出 現在他卻說依申請書第6調\條款強制扣除我存款戶投所有薪資 不知他有協商誠意嗎 還是僅用壓迫欺騙片
敏(Lv.6) 2008 年 4 月 27 日
有資金需求的人,推薦你一家很專業的貸款服務公司,他們的服務真的是很不錯 他們不是放款公司(一開始我也誤會,後來聽專員解釋才了解)而是協助你申請貸款 因為每家銀行的條件與利率不同,而他們會幫有需要的人找適合的方案 目前已跟30家以上的銀行合作,任何理財方面的問題,皆可迎刃而解 幫你多家比較與分析,爭取更高核貸額度、最低利率、最適合你的解決方案 如果有需要可以填表留個電話,就會有人跟你連絡了 (就不用再花錢自己打電話了) 填表免費諮詢 http://j.gs/5qsn
匿名 201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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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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