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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或建物相關權利如何處理?

發問者 ? (Lv.7) ・2008 年 5 月 12 日 ・租賃與房地產

甲於民國60年將其所有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A建地及B農地,分別出租予乙、丙供為建築建物及養殖魚類使用。其中,乙並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就其所承租之A地辦竣地上權登記。且於A地完成建物建築後,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將其建物及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現因擴大都市計畫,A、B土地均被指定為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並經地政機關選定劃入重劃地區,實施市地重劃。試問:當實施市地重劃時,乙、丙、丁三人之土地或建物相關權利,依法究應如何處理?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所述商品、利率與稅制均已過時,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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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44條:重劃土地辦竣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等資料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有應繳納差額地價者,並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時,立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註銷。 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於辦竣權利變更登記前,主管機關得經其相鄰土地所 有權人之同意,合併為共有,但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 意。 依第一項辦理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 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第 45 條 重劃區內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因辦理重劃致全部或部分拆除者,主管機關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消滅登記或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繳交或換領建物權利書狀。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或換領者,宣告其建物權利書狀無效;建物所有權人 於領取建物拆遷補償費時已繳交建物權利書狀者,主管機關應一併檢附。 前項換領建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第 46 條 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耕地,應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協調清理。 重劃區內出租之公﹑私有耕地,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註 銷租約者,其計算補償面積,以重劃前租約面積為準。 第 47 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如係重劃計畫書經重新公告者,以重新公告重劃計畫書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第 48 條 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第 49 條 重劃前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等規定清理。
catlyy(Lv.3) 20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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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3 年 12 月 25 日
答:市地重劃的執行是把土地與利害關係人分開計算的。也就是說土地有抵費地分回或徵收補償費,而建築物有建築物補償費的。至於丁為乙之債權人,那是乙個人的事。與甲無涉。 2008-05-15 14:05:20 補充: 答:既然丁是甲地上之合法建築物的地上權人,那就比照處理。
steve(Lv.5) 20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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