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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受害人警示戶

發問者 納尼桑 (Lv.1) ・2008 年 5 月 28 日 ・法律與道德

各位法律知識達人請替在下解惑. 案由 在下在某年某月某天一時失誤將銀行語音密碼洩漏,讓詐騙集團知道.隨後被匯走戶頭內的錢.及時報案保住了其中的一部分.雖車手與人頭帳戶所有人都被查獲但已潛逃目前被通緝中.跟隨而來我的身分被列為警示戶.但我手邊所有的帳戶都可以使用無問題.唯不能申請新帳戶與更換晶片提款卡等業務. 1.請問我是受害人為何?會被列為警示戶(我是受害人怎會被列為警示戶) ps.如上述我沒有一個戶頭被列為警示戶僅我的身分被列為警示. 2.請問我該如何查詢是那個單位把我列為警示戶? 3.有什麻辦法可以解除? ps.詢問發生詐騙的銀行告訴我他門已經解除對我的警示戶!!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一、 你的心情我了解,本人有慘痛的經驗。民國93年6月上網找援交,結果對方為確認我的職業,是不是警察.給我一組帳號,到我到提款機按該帳戶輸入,結果按錯一個數字,自己誤轉4萬元出去,為了要回4萬元,對方要我找所謂財政部何襄理,不停存錢到帳戶金額要超過4萬元。被騙十幾萬元事後自己帳戶無法查詢餘額才知不帳戶成警示戶,那時沒聽說過警示戶,只天真想要回我的錢,誤信歹徒可以透第二磁軌將錢還我。於是按歹徒提供的帳戶,設定電話轉帳帳戶,笨蛋的我還比密碼交給歹徒。那時山窮水盡連電話繳不出來,歹徒洞悉人心,表示要借錢給我。於是自己帳先無故不能使用,將我內人帳戶電話語音轉帳密碼告訴歹徒而已,她的存摺、金融卡、提款印章都在。 二、我自己帳戶問題事後獲不起訴處分。不法集團人頭帳戶供作款項出入之帳戶,通常會先取得帳戶所有人之同意才使用,否則一旦帳戶所有人辦理掛失,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即遭凍結無法提領。但我將內人帳戶電話語音轉帳密碼外流乙案,在地檢署檢察官問話時,和大家一樣,自認為不是我做的,為什麼要承認!最後從地檢署檢察官到地方法院法官,都不相信我說的話,再加上被警方誤導做了不實筆錄,。最後在法院,我同意認罪協商,自己被騙的錢不算,賠另外一個被害人5萬元,換得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一生名譽毀於一旦,夫復何言。 二、 按法律追求個別正義,程序正義及實質正義並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文函明示。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著有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法院審理目的在發現真實,不是捉到一個人,用他充數。按常理應先向司法警察機關報案請求追查,避免實害擴大,惟該詐騙集團顯洞悉人性弱點,不同的被害人予不同之威嚇與詐術。我國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國家,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司法人員控告人民有罪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可入人於罪。法律是保護知道的人,不是保護好人。近來詐欺案層出不窮,有人主張速審速決、亂世用重典亂世用重典,酷吏有上下其手機會。速審速決,或給歹徒當頭棒喝,難免因司法者查證不實恐造成冤獄。有多少人因帳戶之存摺、提款印章、金融遺失遺失或找代辦公司辦貸款或找工作,對方以轉帳為由,將存摺、金融卡、電話轉帳密碼、印章等交給對方,成了詐欺罪幫助不自知。發現時已成為警示戶時,已來不及了!不論警察、檢察官、法官,總想以容易捉到的人頭戶,看能不逼後面的大尾的,倒楣是你我無辜小老百姓,真正歹徒卻逍遙法外。啊!國之將亡必有妖魔鬼怪,將師無能累死三軍,政府無能害死老百姓。 三、 我不是什麼好人也不是壞人,捐血至少70餘次,發生此事,只能依佛教觀點,認為我也許是上輩子欠他們的,日子也好過些。往者已矣,後者可追。和你一樣家人都不諒解。 四、 但是因為欠錢販賣帳戶、行動電話卡等,坦白承認吧,誠實是最 好的政策!犯罪後態度是檢察官求刑及法官量刑考量依據。請注意,名下任何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後所有帳戶為警示戶,在警示戶未取消前,情節重大者,所有帳戶均無法正常使用,無法於任何金融機構開新戶,連為未成年子女開戶也不行。 六、警察局做筆錄時最好自備錄音筆全程錄音,進警察局前先藏好,現在3C大賣場均有販售,有些手機也可當錄音筆使用,有些警察為了績效誘導或恐嚇你做不實筆錄,我可有切身之痛。 七、若涉被詐欺的金額不大,請警方幫你聯絡告你詐欺的人,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和解,取得和解筆錄後,在地檢署偵查庭出庭時,向檢察官認罪協商,如無前科或許有緩起訴機會。 2008-06-05 08:42:20 補充: 因司法人員認為,依你的智慧應該知道,把密碼交給人家,就可能幫助他人犯罪。 2008-06-12 07:58:50 補充: 只要一個帳戶列為警示戶,名下所有帳戶也會為警示戶,在警示戶未取消前,無任於任何金融機構開新戶,通報管制期限達5年。解除警示戶的權限屬原通報單位不一定是金融機構,不要搞錯對象。看判決書可知誰通報,若尚未判決者,可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2008-06-12 08:01:01 補充: 等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所有存摺影本【(屆時解除機關或單位要一一行文給您名下各金融機構,請先影印所有帳戶封面,查明分支機構及住址】。 2008-06-12 08:02:07 補充: 至於其他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罰金:單純裁判罰金處分。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證明。 2008-06-12 08:02:43 補充: 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2008-06-12 08:03:31 補充: 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   令執行完畢證明(記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2008-06-12 08:04:31 補充: 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   令執行完畢證明(記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Lv.7) 20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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