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妻子帶小朋友離家出走的問題
我想請問,如果媳婦無預警的突然帶著孫子離家出走,雖然知道會回娘家但娘家的人也不出面又聯絡不到,除了報失蹤人口外,有什麼法律上的方法可以逼他們出面解決?例如寄存證信函之類的?倘若以後打離婚官司能對我們比較有利?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這個問題滿複雜的:
1.標題和內文陳述人人格分裂。
2.刑事和誘或略誘部份:
妻子是否因有虐童情事出於保護小朋友故帶離家庭?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3.得否訴請離婚?
(1)回娘家是否構成惡意遺棄?視妻子為何返回而論。
(2)要等妻子被判處三年以上有徒刑確定。
4.找娘家的人:直接殺到娘家。
2008-06-19 22:03:47 補充:
建議,請鄉鎮市「長老」調解吧
雖然尊夫人行為可能構成和誘(若小朋友很小甚至可能構成略誘,因為小孩沒法與母親“合意”離家),但刑法畢竟是最後手段,可以留言或投信聲明,若不願出面調解,將報警處理。
希望不要真的去告啦,用刑事手段告知最好限於用以促成調解。
2008-06-19 22:06:03 補充:
刑240和誘罪:簡單講就是像私奔這種東西
1.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