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直行機車&右轉汽車
地點:二方由南往北,行駛在單側雙線道路上
我開汽車直行在外側車道(慢車道),有打方向燈~
對方是騎機車直行~~
我放車速準備右轉進巷子內,在後照鏡看到機車急踩煞車,但機車騎士還是撞我右前輪(輪上板金凹陷
送醫院後發現機車騎士酒測值0.33還斷了三肢肋骨
在網上看到直行車有絶對路權,轉彎車都該死,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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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地點:二方由南往北,行駛在單側雙線道路上
我開汽車直行在外側車道(慢車道),有打方向燈~
對方是騎機車直行~~
我放車速準備右轉進巷子內,在後照鏡看到機車急踩煞車,但機車騎士還是撞我右前輪(輪上板金凹陷[會出現此撞擊點,足以證明你已做出轉彎動作],你已屬轉彎車輛而非直行車輛。
事故現場顯然已經不是你說的[汽車直行],雖然你有打方向燈,不代表右後方的直行車,一定要優先讓你通行。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送醫院後發現機車騎士酒測值0.33還斷了三肢肋骨
對方酒測值0.33的部份,尚未達0.55的標準,是否構成妨害公共危險罪,茲因有造成人員受傷,警方務必要另案,將對方函送地檢署偵辦,與肇事責任無直接關係,肇事責任還是要回歸於路權歸屬。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網上看到直行車有絶對路權,轉彎車都該死,真的嗎?
同以上說明:
若你堅持做這樣解讀,也可以免強算對!
現在就怕對方真的先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對方]又不撤回告訴,被告[你]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都是決對可以預期的,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你再與對方溝通一下,拿出誠意告知對方:發生事故誰都不願意,雙方多少都有疏失,期盼對方多少負擔部份損失,縱使進入民事訴訟,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我覺得現代都是一切靠法律耶~
人民都沒什麼權利
但我覺得您是對的,有打方向燈
有立即反應,而對方看見有車,雖然有立即煞車,
但在轉角前幾公里就要小心,放慢速度了,
覺得不是很妥當
不是這樣的
不管任何事故
只要發生車禍
兩方都有責任的
只是比例的多寡
如果他有喝酒
就算你有責任
也會降低的
放心吧
酒測值0.33
機本上直行車對
大車和小車之間,小車對的機會大
但他有酒測值超過了
應該沒你的事是他不對吧
自求多福吧!!
我叔叔於三線道內側車道左轉~~
機車也違規左轉(應兩段式左轉)
結果機車騎士就重傷嚕~~
對我們而言我叔應該是無肇責
結果也是被判吊照一年~~
因為轉彎未注意後方來照導致重大傷害~
叔叔很不服申訴ㄌ也沒用~~還是被吊照嚕~~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