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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把幫別人練等當做打工做,犯法嗎= =?

發問者 ×藍央× (Lv.1) ・2008 年 7 月 25 日 ・法律與道德

我聽朋友說,他想要幫別人練等然後收錢 我沒有聽過這種賺錢法= = 所以想問問,納會違法嗎= =? 我也不曉得會不會犯法還怎樣 就只是想問妥不妥而已 麻煩各位大大回答吧@@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這並不構成違法的行為喔!其一,根據民法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當妳朋友跟委任人合意表示願意受託委任事務,那麼根據民法153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那麼經過合意根據民法153跟528委任之定義!其委任契約關係當然成立.那關於委任事務的處理權之授與,根據民法531,為委任是誤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關於受任人,民法535有規定受任人要依照委任人所指示之方式而為處理事務!那如果有收受報酬者,更依該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否則負損害賠償,那對於處理不當需負賠償之責應參照民法544條委任人因處理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須對委任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至於報酬相關問題參照民547條,受任人得請求報酬,縱無事先約定,得依習慣或事務之性質請求!得以請求的時期請參照民法548的第一項跟第二項,必須處理事情完畢後,除非在事前訂定的契約有特別規定,否則僅得於委任事務完成後才能請求報酬. 那至於違法的部分當然是看在雙方為意思表示或者在行法律行為有無過失或是構成要件之該當性,例如脅迫詐欺等或者受任人是否有逾權之行為,這些都是在討論範圍的!否則單純的委任關係在法律上是不構成任何構成要件該當性,也不具違法有責性! 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2008-07-25 17:12:46 補充: 是的!如果是單純方面的委任契約,由一方委託事務使受託人替代委託人所交代應該完成的事務即可,當您練完等後,再向對方請求支付一定的佣金!當然在價金部分是要雙方合意的!所以只要雙方都同意即可! 2008-07-27 08:18:09 補充: 所謂證明跟簽約,係指您與對方的練等契約(委任契約),按照民法153條之一,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與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為了保護當事人及相對人,建議您填寫合約,合約內容當然是可以自己代筆的,只是寫完後您也必須交由相對人(委任人)查看合約內容是否合意,小弟可以幫您草擬合約,如下:   2008-07-27 08:19:16 補充:  茲 ooo(受任人,也就是你朋友)於民國oo年o月o日接受xxx(委任人,請你朋友練的人)委任oo遊戲升等一職,在升等任內,升等之事宜全權交由受任人處理,並保證完成委任人所託之職務,否則以違約論。   委託人因出示證明證明其物之所有權為自身所有,如有不法取得或有不法之利益,於委任前未先告知,受任人一概不負責。   於委任事務完成後,委任人需依給付受任人所談之傭金。   如有異議之事宜,隨得補充之。                  2008-07-27 08:19:59 補充:  受任人:ooo 簽名加蓋章                   委任人:xxx 簽名加蓋章                                民國xx年x月x日  一定要簽章喔,差不多就是這樣。那關於合約內容的最後一行,就得就雙方之後如果有不同意見或隨時想補充,都可以在進行添加合約的動作,但前提是必須合意,並非當事人一方可隨意加入契約,證明是要對方提出證據證明這個遊戲的角色是他的,那簽約小弟上述的方式對雙方皆是一種保障,提供您參考@@ 2008-07-27 08:21:31 補充: 簽章的效力,依照民法第3條,必須由自己簽章,既然屬簽章,就是簽名且蓋章。 2008-07-29 00:49:26 補充: 可以啊!規章你訂定後,給委託人看過覺得合意在決意要不要跟您簽訂委任契約!那印章的方式!根據民法,如果使用非文字或是印章,手印是可以的,但需要兩人以上簽名同意,與印章生同等效力!
EDDIE(Lv.4) 2008 年 7 月 25 日
不犯法但是...要確認是不是他本人資料開的帳號 還有要有簽約或證明 因為之前天堂就有幫人練等卻被人告到帳號案件發生 盜別人帳號又請人代練 結果轉賣道具後不見人影 代練的人被帳號本人提告..因無簽約也無法提出是幫人代練所以...賠了 一大堆還吃上官司..自己小心點好該有的手續不可少
煩惱(Lv.2) 20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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