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歡一個人 不過他住大陸 也算是親戚
我想問的是...我爸爸的弟弟的女兒嫁出去所生下第二個女兒....我們算是幾等親? 在大陸可以結婚嗎? 如果在大陸可以的話..那在台灣呢?
PS:標題跟內容我比較不會表達..所以不好意思~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你與她算起來是屬於四等親,在台灣與大陸都是被禁止的.
依據民法第九八三條,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大陸的"婚姻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已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外的所有血親。其範圍包括︰(一)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二)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輩份不同又性別相異的親屬;(三)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
你爸爸的弟弟的女兒的女兒
不就是你姪女的女兒囧
這樣關係很親耶
應該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