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要收款,上包卻不接電話不理人,怎摩辦?
日前向工程公司承包了一些工程,因不是首次合作所以並未簽合約,如今所有工程完工後工程公司老闆卻避不見面,打去公司說老闆沒交代他們也不能處理,行動電話也不接,很客氣的告知他我們要請款也不理,現在手上都沒他簽過字的文件要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也沒有證明,那該怎麼辦呢?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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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程序:以存證信函,以刑法上詐欺行為為由,要求他付款,否則向檢察官告訴。但不建議真的告,因檢察官對以刑逼民有些反感。
1. 直接起訴。以民法505條第1項為請求權。訴狀自司法院網站下載(http://www.judicial.gov.tw/→下載中心→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起訴狀)
2. 證據
(1)以你完成之工程成果為證據。藉由照片、工人證詞、原始定作客戶證詞證明。
(2)以先前與老闆通聯紀錄間接證明曾為轉包締約。
(3)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5款,要求老闆提出與原客戶間合約,間接證明其轉包。
第三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4)搜尋是否有他證人知道此轉包契約,如原料商、該公司員工、驗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