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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住戶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及擔任委員意願低落如何解決?

發問者 nene (Lv.1) ・2008 年 10 月 7 日 ・法律與道德

1.本社區有住戶約200戶管委會成立已經十四年,其間因住戶遷徙外租戶約有1.5成,近幾年來每召開區分 所有權人大會均以出席戸計減免管理費200元鼓勵,但出席率仍未過半,這樣的會議合法嗎?如何解 決? 2.本社區有六棟大樓以住戶多寡每棟選出1~2名委員共計10名委員,每年改選委員大多無意被選上,即使 訂有獎勵辦法(年度開會缺席未滿三次給獎金3000元),但被選上的也意願低落或放棄參加委員會議的權 利與義務,這樣情形每況愈下如何改善? 3.目前本社區委員選任辦法是在下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先分棟互選下任委員,並於區分所有 權人大會時公佈再互選主委、監委及財委等之後舉行交接。 4.當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關議案是舊委員會主持還是新委員會主持? 5.以上問題請有經驗的大大指教感恩!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1.出席人數不足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32條有補救辦法 , 過去的就算了 , 沒人異議嘛 .. 以後就照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的方式辦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2.年度開會缺席未滿三次給獎金3000元,都還無法鼓勵 , 就能幾個人開就幾個人開吧 , 只要還行得正坐得端 , 就行了 .. 要改善就等以後吧 .. 3.目前本社區委員選任辦法是在下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先分棟互選下任委員,並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公佈再互選主委、監委及財委等之後舉行交接。很理性 , 很好!! 法無明定選舉管委會之細則 , 公平即可 .. 4.當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關議案是舊委員會主持還是新委員會主持? 於交接的動作前 , 是由原主委主持 , 交接後 由新的主持 是活程序 .. 對下一屆主席要負責的合理程序 .. .. 沒什麼法不法的問題 ..
?(Lv.7) 200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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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1 2014 年 9 月 23 日
僅針對主題「擔任委員意願低落如何解決?」 答:經濟不景氣!各公司行號都在裁員。換言之!社區管委意願低落時,除了下猛藥外(3000元算什麼?任期內免繳管理費,保證大家爭著當^^),就是縮小管委會組織。換言之,就是從現行每棟選出1至2名,改為二棟選出1至2名之類!因為管委會並非社區所必需(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最多是實質解散把所謂的「權力與義務」回歸到各區分所有權人手上,也不需要做的那麼心不甘情不願^^
?(Lv.7) 20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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