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規定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兄弟姊妹可否結婚?
同父異母or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不行結婚,那如果是一男子和其繼母的女兒(二者無任何血緣關係)可以結婚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您好! 簡單回答您的問題!
這要探討是否有"收養"的動作(繼母對男子)!
假設繼母沒有對男子作收養的動作,法律上看起來繼母僅是男子父親的配偶,繼母與男子並無關係,自然男子與女兒也沒關係,那結婚是沒問題的!
(只是世俗眼光的問題)
假設繼母有對男子作收養的動作,法律上看起來繼母不僅是男子父親的配偶,繼母與男子會變成"法定血親"
依民法規定具有血緣關係的旁系血親在六親以內都不能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輩分相同,則可以結婚。
男子和女兒會變同輩,會是法定旁系血親二親等,所以不能結婚!
如此參考
大大你法律有沒有學好啊
就算繼母收養那男生好了
沒有血緣關係就是可以結婚
你說的不能結婚是不可能發生的
法律只規定養子女不能和異性長輩結婚
(關係到輩分和責任的問題 所以不行 例如身為長輩不能對晚輩出手)
但沒有規定異性同輩不行
還有版大你真的是不懂法律耶 回答者錯誤居然會不知道 還認為是對的
你們真是有夠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