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問題
何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存在之必要性為何?共同訴訟之種類為何?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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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為共同訴訟?答:民事訴訟法第53 條規定: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2.共同訴訟存在之必要性為何?答:第 20 條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如你要提起共同訴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各款之情形:
一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ex:甲乙丙三人共同繼承A的土地,而A欠B100萬.因此B可以以甲乙丙三人為被告,要求3人償還債務!
二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ex:甲住高雄,乙住台北,兩人共同於嘉義歐打丙!
三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甲乙丙三人欠A房租~如要以此款提起共同訴訟!
區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前,需先認識共同訴訟的種類,其標準乃在於多數當事人(原告、被告)間,其判決結果是否需要合一確定!(即:不得為歧異的判決)
3.不需合一確定:稱普通共同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其適用界限為(1)證據共同原則(2)主張共通原則!
4.共同訴訟之種類為何?答:需要合一確定:稱必要(共同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若再將必要共同訴訟以有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來區分,則可再細分為2類:
(1)有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案件舉例如下:
(1) 甲男、乙女未成年結婚,其父母主張民事訴訟法第569條II項之規定,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因其父母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後,甲男、乙女是一同被起訴,符合有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所以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 甲、乙兩股東對A公司提起依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撤銷股東會決議,但A公司另有丙、丁、戊…等股東,此時由於並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不定幾位股東起訴都可以,但最終之判決必定要合一確定,此時稱(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5.依實體法上之觀點:於裁判上有矛盾之可能,即需要合一確定。
6.依訴訟法上之觀點:該判決有擴張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