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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約成不成立的問題

發問者 GoodJob Darren (Lv.1) ・2009 年 2 月 5 日 ・法律與道德

各位大大好 乙方 ,之前有簽一份合約,但因為投資金額過高,事後雙方協議重新簽訂,因此在乙方那份合約上 雙方在合約上簽名蓋章註明(作廢)!但因為甲方忘了帶她那份合約來,所以雙方只做作廢簽名蓋章在乙方那一份合約上而已!但是雙方的合約是一樣的! (一)請問這樣的作法(作廢)有成立嗎?還是說要兩份合約一同註記才算? (二) 如果乙方跟甲方有簽訂另外一份合約 , 但乙方只有簽名但沒蓋章,身分證也好像寫錯了!這樣的合約成立嗎? 麻煩你們了!!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法律上都以意思表示為原則~所以~~ (一)請問這樣的作法(作廢)有成立嗎?還是說要兩份合約一同註記才算? 有作廢的意思表示,成立!!所以不用兩份都簽名蓋章也可以!! 只是未免事後爭議最好好保存,以免屆時無法舉證。 (二) 如果乙方跟甲方有簽訂另外一份合約 , 但乙方只有簽名但沒蓋章,身分證也好像寫錯了!這樣的合約成立嗎? 有簽名的要件與意思表示,成立!! 身分證號錯誤只是瑕疵!! 另外簽訂一份的合約上,乙方並沒有實質簽名,因為合約上乙方的名字是甲方請秘書用電腦打的! 原則上單方面打的契約,若沒經過當事人同意~不成立!! 若經過當事人同意~成立!!但有瑕疵~~~~ 如果一方毀約,則他方要提出證明來證明契約的效力才行~ 例如:證人、已買賣交付的價金或物品、已分期給付價金的證明~ 另外!!假如我打了一份合約上以霍元甲為相對人~ 但霍元甲與我的年代不同,早就死了,則該契約也無庸證明,當然不成立!!
那個人(Lv.5) 20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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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4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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