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告位大大可以幫我計算一下我該應有的資遺費
昨天被告知資遺做到2/28
想請各位大大幫我算一下我
應該領到的薪資,
以及該爭取的事情
我的資料為:
到職:96/11/13,離職:98/2/28
最近六個月薪資25000
另因公司都沒有年假(是不是滿一年就有7天年假?)
那我都沒有休,是不是公司也要支付
麻煩各位解答,謝謝囉~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這是放年假的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若真的確定非比例問題是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38條給予標準
請先向雇主提出異議(交涉),若雇主還是執意低於法定標準給予,請向當地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舉(請您詳載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具體違法事由)。
但你要確定你們公司是不是真的有依照勞基法的條例在走喔!!
資遣費
94年7月後之年資(新制),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12500加6250(25000*3/12)=18750
其餘的再加上去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