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與取締的關係
剛看到電視報導,因這次中華隊與中國隊棒球比賽,民間開許多的賭盤...
我想請教一個觀念問題,新聞媒體已知有此聚賭的事實而播報出來,
那麼:
1.行政單位是否可以據此向媒體要求線索來破案?
還是必須一切從0開始,不能動用媒體所掌握的線索、資料?
2.如果此案有沒有辦法順利破案的關鍵,是在於媒體願不願意提供線索,
此時媒體有權力選擇給或不給嗎?
3.而若上述2.成立,有沒有例外的情況,是能夠強制知悉者給線索的呢?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1.警政單位如果有看到該新聞或獲知,著手開始調查,可以向媒體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只要媒體取得的資料是合法取得的就可以成為證據。
2.媒體有權利選擇給或不給,因為那是媒體的財產權。
3.法院如認有保存證據之必要還是可以請媒體交出。
沒有高見,通常媒體不會有詳細的資料。
如果只是某段影片,只要是眾所周知的事情是不用證據的。
那麼媒體會有聚眾賭博的名冊嗎?應該很困難吧?
2009-03-23 12:34:34 補充:
建議如果是學校作業,還是自己做會學到比較多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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