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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與取締的關係

發問者 吉米 (Lv.2) ・2009 年 3 月 8 日 ・法律與道德

剛看到電視報導,因這次中華隊與中國隊棒球比賽,民間開許多的賭盤... 我想請教一個觀念問題,新聞媒體已知有此聚賭的事實而播報出來, 那麼: 1.行政單位是否可以據此向媒體要求線索來破案? 還是必須一切從0開始,不能動用媒體所掌握的線索、資料? 2.如果此案有沒有辦法順利破案的關鍵,是在於媒體願不願意提供線索, 此時媒體有權力選擇給或不給嗎? 3.而若上述2.成立,有沒有例外的情況,是能夠強制知悉者給線索的呢?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1.警政單位如果有看到該新聞或獲知,著手開始調查,可以向媒體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只要媒體取得的資料是合法取得的就可以成為證據。 2.媒體有權利選擇給或不給,因為那是媒體的財產權。 3.法院如認有保存證據之必要還是可以請媒體交出。 沒有高見,通常媒體不會有詳細的資料。 如果只是某段影片,只要是眾所周知的事情是不用證據的。 那麼媒體會有聚眾賭博的名冊嗎?應該很困難吧? 2009-03-23 12:34:34 補充: 建議如果是學校作業,還是自己做會學到比較多的東西。
影(Lv.5) 20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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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4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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