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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及借款不同人的買賣過戶問題

發問者 匿名 ・2009 年 3 月 18 日 ・租賃與房地產

姑姑為房屋所有人 媽媽用姑姑這間房子擔保借款 目前姑姑想把這間房子賣掉 但是銀行說除了原本的房貸金額之外 媽媽必須清償在此銀行還有為之前的公司所做的連帶保證 (公司已倒閉)的欠款之後,才能取得清償證明辦理過戶 問題: 媽媽不是所有權人, 銀行能要求完全清償債務, 或是只對於此房屋的抵押設定金額求償?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所述商品、利率與稅制均已過時,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媽媽的債務,當然也包含「保證債務」,銀行都可以用您姑姑提供的這房屋及土地設定的最高限額內求償! 所以依小弟淺見,銀行要出具此房地之清償證明,至少需清償到A「設定金額」,或B「(房貸現欠)加(保證債務)」;即A或B取孰低之金額! 若清償到最高設定之金額還不足清償全部債務,銀行當然還可以針對媽媽再追償,但不能因此拒絕出具清償證明! 重點就是當初應該是做「最高限額抵押權」: 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另外給001大大,請留意買賣流程實務喔!只要沒有限制登記之登載,房地是可以先「過戶」的(俾便買方辦理銀行貸款,代償賣方原債務)。但過戶後,若賣方尚不能藉由清償「全部債務」,順利取得銀行出具的清償證明,辦理原抵押權塗銷登記,這買賣是不算完成的,是賣方違約!所以可以說是「不能買賣」,而不是「不能過戶」.........
阿貝貝(Lv.4) 2009 年 3 月 18 日
你好,當初銀行願意借款給你媽媽,一定是評估過擔保品的價值大於你媽媽的借款,而且當初一定是請你姑姑擔任保證人,才會同意放款(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擔保,不可能放款),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你媽媽無法清償債務,銀行就會進行鑑價,並拍賣擔保品,以確保債權,所以在未清償債務前,房屋會設定給銀行,於清償債務後,銀行開具清償證明讓你們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在此之前房屋是無法買賣的。銀行會要求清償全部債務,因為銀行願意借你媽媽所有款項,擔保品都是房子,所以必須清償所有債務
vicky(Lv.6) 2009 年 3 月 18 日
媽媽雖然不是所有權人 但是媽媽是這筆房貸的債務人 所以 銀行針對的是債務人喔 而且在和銀行辦理貸款時 媽媽會簽一份借據或其他的借款契約書 內容一定會提到 這筆借款必須擔保過去現在及未來在這銀行所有的債務 所以銀行的要求是有依據 目前媽媽只還掉姑姑房子的房貸 銀行是不會給清償證明的
木子(Lv.1) 20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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