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判決不懂~請各位幫幫我!
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為緩起訴處分(98年度速偵字第〇號),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請問他的意思是指什麼?
還需要上法庭嗎?要罰錢嗎?
之後還會收到法院寄的信嗎?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謝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就是『緩起訴處分』確定,你不用在上法庭了,也不會在收到法院的傳票了
簡單向你解說一下
於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應依職權逕送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
就是檢察官申請再議送到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時,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緩起訴是OK時,再議就會被駁回了
就是這一行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所以『緩起訴處分』是已經確定了,但緩起訴處分附有履行事項,且該事項尚未履行前,可能還是會收到地檢署的公文! (要看當時檢察官給你緩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gif
你是被告嗎?
有告訴人嗎?(就是去告你的人啦)
如果你是被告可以差不多安心了,但是假如告訴人實在很恨你的話說不定會要求
交付審判,但是這個要請律師做,還要看法院准不准.
(要錢,會貴,一般不會弄,所以說差不多安心了.)
那如果你是告訴人的話真嚥不下這口氣就請律師去交付審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