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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緒(推定與擬制)題目

發問者 逆光飛行 (Lv.1) ・2009 年 5 月 23 日 ・法律與道德

1.法律基於公益需要,簡化法律關係,而就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為假設規定,稱為:為何答案是(推定) 2.藉法律規定,認定一非真實存在之事實,從而就特定事件的根本不存在之法律效果.此種方法稱為:答案為何是(擬制) 請寫詳答,最好用白話文解釋,並寫出分辨的關鍵字...感恩!!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1.推定:通常在法律關係不明時,立法者 ,預先以法律先明文推定一個事實, 而如果事後不辦法釐清這個法律關係,那就以法律推定的為準,但如果事後能發現與真實不符時,則可以真實為準。(推定可以舉反證來推翻!) EX:第9條:「Ⅰ、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Ⅱ、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就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為預先作假設之法律規定) -------------------------------------------------------------------------- 2.擬制:立法者,預先以法律明文為擬制一相當事實,如事後發現與真實不符時,能以法律明文規定之事實為準。 EX: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七條規定「視為」,此為「擬制」。(也就是不管事實最後與否,法律就直接擬定一個法律規定 ) 我知道這樣講,或許還是很抽象,我建議你先去看有關推定和擬制的條文 多看自然就可以分清楚了~ 真的沒有什麼分辨的關鍵字.....
?(Lv.3) 2009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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