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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汽車起駛左轉,機車超速

發問者 匿名 ・2009 年 5 月 28 日 ・其他:汽車與運輸

老阿伯70多歲,白天在前後無車的八米路邊,打左轉燈約10秒(直行車應可明顯看到)。確認無車後起駛,時速10km以下,左轉不到3秒,車都還沒過順向車道的一半(尚未直行),一台離汽車50公尺遠的轉角轉入車道直行,並號稱騎很慢的學生機車,就這樣迎頭撞上......,然後機車就往對向車道滑行約快20~30公尺 >>騎很慢會滑那麼遠嗎? 老阿伯呆了3秒,把車往對向車道停靠下車關心 並請他人協助報警 這下好啦 1.車子未等警察到就移了車,而且還是迴轉到對向停靠 2.機車車主家屬要求全賠 <包含醫療開刀、植牙、機車維修、未考期末考要重修的明年學費、交通費、未工作期間薪資 ......等>看來沒有幾十萬,好像搞不定的恐懼 (阿伯有誠意,但阿伯可能賺很多年都沒有幾十萬吧) 現在怎麼辦? 1.阿伯起駛時已確認無來車,但騎車轉入直行距離有50公尺 所以可能阿伯準備起駛時,機車才轉入並超速行駛,這時路 權歸屬?及責任為何? 2.騎車一定有超速,不然視野明顯,為何沒看見前有起駛車輛,並執意由汽車左方繞行未減速,而造成快機車撞上慢汽車,滑行近30公尺遠,也就是有騎很慢的論敘有問題 3.機車家屬強硬,和解賠償金額好像高到阿伯賠不出 假如可以找到路口監視影帶証明,上敘屬實,那阿伯要付多少責任?能減輕責任嗎?懇請有經驗的大大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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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阿伯70多歲,白天在前後無車的八米路邊,打左轉燈約10秒(直行車應可明顯看到)。確認無車後起駛,時速10km以下,左轉不到3秒,車都還沒過順向車道的一半(尚未直行),一台離汽車50公尺遠的轉角轉入車道直行,並號稱騎很慢的學生機車,就這樣迎頭撞上......,然後機車就往對向車道滑行約快20~30公尺 >>騎很慢會滑那麼遠嗎? 這不需要爭論,無法也不得僅以[個人的猜測]作為鑑定依據。 是否超速" 也不是對方自己說[騎很慢]就一定代表沒超速 鑑定時是依據現場的煞車痕ˋ拖地ˋ刮地痕的數據,換算時速。 例如: 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M。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M。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1至3年的乾躁路面,出現煞車痕的距離],為13M。 時間是:1.68秒 自開始反應煞車的距離10.4M,加上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3M,總共是 23.4M。 PS: 若以限速40KM之路段計算 煞車痕為7.4M 老阿伯呆了3秒,把車往對向車道停靠下車關心 並請他人協助報警 這下好啦 1.車子未等警察到就移了車,而且還是迴轉到對向停靠 2.機車車主家屬要求全賠 <包含醫療開刀、植牙、機車維修、未考期末考要重修的明年學費、交通費、未工作期間薪資 ......等>看來沒有幾十萬,好像搞不定的恐懼 (阿伯有誠意,但阿伯可能賺很多年都沒有幾十萬吧) 開價多少是求償者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了。 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時效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3月份之後發生的案件提高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現在怎麼辦? 1.阿伯起駛時已確認無來車, [已確認無來車]? 肇事者典型的說詞! 倘若真[已確認無來車]? 那敢問" 事故確實已發生,對方車難不成是[天上掉下來的]? 所以奉勸大家,萬一真的走入訴訟程序,千萬不要以此作為[答辯]否則不論是檢查官或審判長,不但無法信服,還會認為[犯案後毫無悔意ˋ強詞奪理],予以加重刑期,對自己絕對沒有益處可言。 但騎車轉入直行距離有50公尺 所以可能阿伯準備起駛時,機車才轉入並超速行駛,這時路 權歸屬?及責任為何? 本案依你所述之現場"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對方]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縱使轉彎車[阿伯]的時速是 0 ,只要已作出轉彎動作且侵入他方路權,因而肇事就必須負起該事故之肇事主因責任。 2.騎車一定有超速,不然視野明顯,為何沒看見前有起駛車輛,並執意由汽車左方繞行未減速,而造成快機車撞上慢汽車,滑行近30公尺遠,也就是有騎很慢的論敘有問題 同以上超速說明: 縱使最終鑑定結果,證實對方有超速,對方也僅需負起,肇事責任的次因而已 3.機車家屬強硬,和解賠償金額好像高到阿伯賠不出 假如可以找到路口監視影帶証明,上敘屬實,那阿伯要付多少責任? 阿伯應負本案肇事主因,應該已無庸置疑!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能減輕責任嗎? 幾乎不可能! 懇請有經驗的大大們解惑。
?(Lv.7) 20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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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DHLZOUVHMU(Lv.1) 20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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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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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RDFPYWSJFQ(Lv.1) 20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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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FOBXJJCVZU(Lv.1) 201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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