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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申請延長的符合要件有哪些?

發問者 jason (Lv.1) ・2009 年 6 月 14 日 ・法律與道德

自從法院批准前妻首次的保護令後,十個月中除了離婚官司有與前妻在訴訟過程作攻防外,我未與前妻再有任何型式之接觸,想不通還有什麼能讓保護令申請延長的理由.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保護令聲請延長是聲請人的權利,但是必須要由家事法庭開庭再審理。 也就是說他有權利申請,但是法官未必會准許。 你必須先確認保護令的內容,是有哪些禁止事項? 因為每張保護令的限制條文不同~~ 回憶清楚,這一年是否有觸犯? 倘若這一年沒有違反保護令,通常不會再核發。 簡單說,沒有再打他、出面找他;都不容易被續發。 在違反保護令上,通常爭議點最大的部分在於騷擾令。 騷擾的定義在於:過於密集、時間過晚、對方已經表述不希望聯繫你卻繼續。 刑事檢察官通常由事證判斷。比如說打電話傳簡訊等等,有證據就會開庭審理。這是「違反」保護令的部分,是公訴罪,不能撤。但是判刑不重,只是會留下前科。 家事法官觀點又不同。有些法官認為沒有再發生暴力事件,夫妻之間打電話很正常。 簡單說,沒有「違反」保護令就很難「續發」保護令。 除非,你經常徘徊在他住處或是公司周圍,讓他感覺你在跟蹤或者監視。那也必須他有舉證。 一定會開庭,就正常應對即可。 去聲請延長保護令,通常只有兩種心態:被打怕了或是很想要離婚。
綠蒂(Lv.2) 2009 年 6 月 17 日
保護令的延長申請並不需要其他理由,這是因為時效問題而給予受害人一次延長的機會,只要受害人認為有延長之需要都是可以申請延長一次的機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的規定如下: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Lv.7) 200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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