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撞壞理賠糾紛,求助相關的法律條文
我的自小客車停放在自家門口路邊(未違規停車),遭人倒車撞毀左前角
因對方肇事後開離事故點約五~十公尺,因現場已遭破壞,故只拍照及門口有裝設錄影存證後沒有報警處理,雙方都只有第三人責任險(不理賠車損),我方車另有保高額度第三人任意險,但因是車被撞,故也不在理賠範圍
事過隔天,對方在派出所親筆寫下和解書,承諾負責恢復原狀費用並負擔損害賠償費用
後因我方顧忌小廠使用贓物車零組件之虞,為自保,故要求無論在原廠或外廠承修,都必須提出零組件採購來源證明(例如發票),致雙方有些爭執不歡而散,我因需用車,無法久等,就自行開回原廠維修
以上是事實過程
我決定以支付命令走簡易程序求償
不瞭解法條或沒自信者請勿答
請懂法律的朋友指導一下我的問題重點有四:
一、原廠勘估車損修理費3.3萬元,請問憑何法條求償?
二、因事故車輛無法使用,致生增加上下班交通費、路邊叫計程車到市場採購民生日用品車資合計每日428元,請問可憑何法條求償?
三、車輛因遭撞損後雖然修復可用,但已經有『事故車記錄』。就會有車輛價值折損額,請問如何估算此車輛價值折損額?憑何法條求償?
四、在對方指定之修車廠勘驗車損期間,對方有找人(不認識的彪形大漢)惡聲惡語嗆聲堅持必須依其意見修理,造成我(是女的)被驚嚇到腿軟心生恐懼不敢下車,回到家後覺得極度不適兩眼昏花,經量血壓飆高達到180幾mmHg以上,請問,我可否依刑法先告對方脅迫強制罪?再請求檢察官責令對方供出該彪形大漢身份後追加告訴呢?若可以,又適用法條是那一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和解書已簽具完畢?不知和解內容是否有允諾可至原廠修理完畢?亦或只是允諾負責修繕?這中間上有爭議?
另外,您說您決定以支付命令走簡易程序求償?應該是只拿該和解書做為求成依據吧?
如果說您的和解內容只是對方允諾負責修繕.....我想您就算花1000元的支付命令走非訟程序....對方也會提出異議......而提出異議後,非訟程序便直接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對方也一定會提出相關修繕異議理由!
所以,綜觀您的問題後,有幾點建議,僅供您參考:
1.既有簽署所謂和解書...則應該是有到派出所或警局備案獲報案程序....您的修繕問題如果真的事求償無門或對方對於求償數額有爭議時,也只能建議用毀損罪提告!
然而,毀損罪的構成雖不只限於實體的破壞,還包括功能的破壞。簡單來說,對於物體外形並無損害,可是物體的功能已經喪失,也可能構成「毀損罪」。但,依據刑法關於毀損之規定,可參見普通毀損罪,也就是刑法第三五四條的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重點在於損壞至不堪用的程度。車子若有毀損,導致其功能受影響,也可能構成。
不過,本條只罰故意犯,也就是必須「明知為他人之物,並有意使其毀損」的情形。他如果確實是因過失毀損,便不會構成此罪。不過,過失毀損雖不構成刑事責任,民事上的損害賠償還是免不了的。
所以,如果您想用毀損罪致令對方賠償您修繕費用及因此衍生之附加車費部份,您可能就要確定您所提及之毀損係屬故意或過失?
2.您所提及種種賠償及衍生費用及精神賠償方面的求償額....都必須在您所謂毀損罪遭起訴後..逕行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之方式為之喔!
先建議如上!如仍有疑議?仍請補充說明或來函告知!必當為您釋疑......
刑法的毀損罪,不適用於過失行為。
交通事故屬意外過失事件,所以不適用於本案。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對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2009-06-21 05:45:02 補充: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
你已寫道,他是倒車時不慎撞到你的車子,故,過失行為不構成毀損罪,只能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