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想離職阿
我是個幼教老師 剛換到新的環境工作
不過面試完當天它覺ㄉ我ok 就叫我簽一年約
而我也簽了...不過上頭只有簽名 到職日期那些都還沒完成
需要的資料:身份證影本 健保卡 學歷證明 等等都還沒給它
做了兩天 才知道裡面的黑暗
現在想離職 不過它回我都已經跟家長說我是帶班老師
這樣它很難對家長交代 不太肯讓我離職
不過我真的不想做 怕我在跟他說離職它會用簽約這張來告我
1.不知道這張合約是否有法律效應阿
2.我才作兩天這樣算正式員工嗎
3.這樣它會告我委約嗎...
麻煩懂得大大幫我解惑 我真的好煩惱
想到星期一還要再去 真的快哭了>.<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1.不知道這張合約是否有法律效應阿
有
但雇主如有勞基法第 14 條 之情形 不管有約無約勞工不經預告就可終止契約
員工就職當日雇主就須幫員工投保勞保
你可依雇主未幫員工投保勞保違反勞基法第 14 條 終止勞動契約(用存證信函)
勞基法第 14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妳可依照勞動基準法14條一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即可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