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車禍)
1. 在去年10月初的車禍 . 我在今年1月初.去警局提出過失傷害
2. 在今年4月有去法院開庭 . 但是法官說刑事部分由法官審判 .
民事部份發回調解會 . 但是我們沒答成和解 . 我在6月中收到
法院簡易判決處刑書 .
3. 我在今年7月低我到市公所去問免費律師 . 我大概說明了 .
律師要我去法院問問看判缺 ? 如果我沒有去的說還有可能
要負一筆訴訟費 . 於是我出公所就到法院去問 . 還好還沒有判
於事我就在對.對方提處刑事附帶民事的告訴 .
4. 現在法院寄出2張傳票給我 . 我要請律師嗎 ?
5. 可是我沒有錢可以請律師要怎門辦?
再持請各位大大幫幫忙
再持謝謝各位大大幫幫忙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先別急..........先到法院去申請公訴辯護人(即律師)一切免費.這是政府提供的.若台北市民,可打電話1999有專人替你服務
1.首先更正樓上大大的說法,公設辯護人是法院內部為強制辯護案件,即刑事案件中涉嫌犯法定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重罪之被告,如果沒有自行選任辯護人,那麼法院才會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本件發問者係屬過失傷害的告訴人,法院不可能指定公設辯護人。
2.市公所律師要你去問法院判決了沒,用意在於如果刑事部分還沒辯護終結,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那麼你就不需要繳納裁判費,如果已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那麼你也可以在接獲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檢察官聲請上訴,理由很簡單,以被告尚未與你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原判決過輕為由即可,等案子到了上訴審,再行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亦可。
3.你的經濟狀況如果不佳,就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可以檢附你全戶戶籍謄本、有扶養關係的家人(包括你自己)的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資料,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如果你的資力狀況符合標準,而且你請求的事項並非顯無理由,那麼法扶會審查通過後,會指派律師為你打損害賠償訴訟的官司,你個人無須負擔律師費(如果事後你拿到賠償金逾一定數額,法扶會會請你回饋部分金額)。
4.欲查詢你所在地的法扶會分會地址及電話,請上網搜尋<法律扶助基金會>即可。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有相關問題都可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