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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成為都市計劃道路.尚未徵收.可否請求賠償.

發問者 ? (Lv.1) ・2009 年 10 月 6 日 ・法律與道德

小弟的私有土地成為道路用地.請求國賠.駁回理由.須先付5萬多元裁判費.小弟的權力已受到損害.有方法可以爭取嗎?鄉公所叫小弟慢慢等.總有一天可以領到徵收的錢.小弟不知道要如何把自己的土地要回來.現在小弟空有土地所有權狀.請各位大大幫幫忙.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答:首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 次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理由書足參,合先敘明。 再按「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又按,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有案。故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 末按,財產上之利益者,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綜上結論:本案依您所述事,係不符合國賠要件,應聲請補償損失,而非賠償損害,至於裁判費,可循行政訴訟方式解決,而非一般訴訟方式,併予敘明,請參酌。
阿里巴巴(Lv.7) 2009 年 10 月 6 日
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如要變回來要申請廢道,但是需舉證此條道路沒有設置的必要,一般來說,申請通過的機率低於1%,就算要等政府徵收,也是不可能的,因為政府目前已負債19兆了,實在是沒預算,所以一般的地主都會出售,不然放在那再放個幾十年,也一樣是道路用地,只是把您的資產閒置在那荒廢了,且道路用地無法貸款,就算是民間的放款公司也認定為沒價值的資產,您如果有意願出售的話可以點我的名字,到我的部落格討論一下,裡面有我的電話,相信可以賣的一個合理的價格!!!
0980731440(Lv.6) 2009 年 10 月 6 日
你想要回(私人)既成道路用地 (問題看不出面積大小) PS去申請住宅分區證明是何用地(是住宅還是道路) 還是當時社區規劃空地 還有再納稅吧(土地稅) 當初就沒反對(市公所)施工 錯誤之一 就如鄉公所說的等(沒那麼容易) 如想要回不簡單(週遭住戶通行就是一大問題) PS本人鄰居就有這種狀況發生過(兩筆土地) 他把既成道路賣了(92年左右當出可抵稅)現在不清楚 PS中壢地金門人收購(聽說已捐出抵稅) ˙˙現今時代變遷大˙˙只供參考˙˙政令為準˙˙
拍狼(Lv.7) 2009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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