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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繼承編新修正1148-1的「所得遺產」…

發問者 ? (Lv.1) ・20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律與道德

請問民法1148-1條文中的「所得遺產」,是什麼意思呀? 是和1173一樣需要歸扣嗎? 還是純粹只是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的防逃漏遺產稅規定,限制二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需要課遺產稅呢? 請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吧~~謝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您好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參酌新增民法第1148條之1其立法意旨 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視為(亦即不得以反證推翻)所得遺產,恐亦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2.故應兼具歸扣與遺產及贈與稅法防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大量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之課徵 3.另以您的案件解答如下 但假設前提之前題如下,甲為98年死亡=假設為新法修正後=98.01.23修正且已於98.01.25起生效,乙及A、B均為繼承人且不主張配偶剩餘分配財產請求權,且不考慮遺產或贈與稅免稅額(否則本案將免稅),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及遺產或贈與稅之扣除額以利計算簡單與單純! 900萬元(遺產總額)-500萬元(債務)=400萬元(剩餘遺產)+100萬元(兩年前贈與予乙)=500萬元(剩餘遺產總額)/3=即為每個繼承人之可分配遺產數額(在本案不考慮的前提下的答案=事實上本案即便是不主張歸扣亦屬免稅案件) 以上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就近至地政事務所詢問亦或可再行詢問(以上係本人拙見,本人係執業地政士=坊間俗稱代書及不動產經紀人,目前亦服務於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義工迄今已有十年時間,希有助於您案件之解決)
阿弟(Lv.5) 2009 年 11 月 17 日
有口碑有多年經驗的代書 30多年,老資格,廖代書事務所 沒網站 特別喜歡找難度高的辦理,當然收費高了點,但是速度快又負責 一分錢一分貨,有經驗絕對成功率高
匿名 2014 年 4 月 27 日
應該是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利用法定繼承改為限定繼承的漏洞,而在繼承事實發生前,故意將遺產轉移給其他繼承人,造成債權人無法追討的不公平情形。
∮陽光小子∮(Lv.7) 200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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