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婚姻中的法律問題
我在網路上發現我先生性交易的信件後
我用印表機列印整個頁面
因為我不想離婚
擔心小孩受影響
所以保留證據 沒有到警方那報案協助偵辦
本來想這麼做
但先保留起來 以後他再用小孩威脅我要房子
我打算再去報案
這樣會不會有時效的問題
另外以後若須走上法律途徑
能讓法官信服我先生品行不良 在外找援交
至少小孩監護權給我 目前小孩一個四個多月和四歲大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假設這是最後一次發現之事實,故從發現後六個月內為追訴期
因其夫觸犯的是刑法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但該法條是為告訴乃論,即刑法245條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轉貼另一篇新聞所記載之內容供參考(2009年11月13日蘋果日報)
讀者李小姐問:
我跟已婚男子交往,知道他有老婆,今年一月他老婆發現我和他通姦,她當時沒證據,直到三月她找人拍到我和她老公進出汽車旅館的照片,八月才到警局告我通姦。請問,是否超過刑事案件六個月追訴期?究竟應以她一月發現時起算,還是三月拍到照片開始起算?
律師蔡文玲答:
不論對方老婆是一月或三月得知妳和她老公通姦,她八月提告都沒有超過六個月追訴期。假設她一月就知道,但她知道後並沒表示寬恕或允許她老公和妳通姦,妳三月又和她老公進汽車旅館被拍到,她可以針對三月這次通姦提告,三月到八月未超過六個月追訴期。況且,他老婆可以主張她一月只是得知你們有曖昧,沒通姦證據,所以未提告;直到三月拍到你們進出汽車旅館的照片,才確知你們有姦情,又蒐集其他相關事證於八月提告。
火辣書信可證姦情
總之,除非妳能證明他老婆今年一月後,曾經寬恕或同意她老公和妳通姦,否則她有權告妳通姦且未超過追訴期。但是,通姦案件要有相當程度的性交證據才會定罪。例如捉姦在床、在房間裡找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發現性愛錄影帶等等。妳若只是被拍到與別人老公進出汽車旅館,不見得構成充分的通姦罪證。
不過,對方妻子若掌握其他證據,例如火辣露骨的書信、簡訊,或在妳家發現她老公的內衣褲晾在陽台上等等,曾有法官以這類間接的情境證據,認定通姦。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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