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治條例第25條.這樣合法嗎?尿液能當做證據嗎?
我有毒品前科.還在假釋中.是列管毒品人口.一個月要到地檢署報到兩次.不定期到分局驗尿.從來沒遲到過.今天出去無原無故被警察帶回派出所.說我是列管毒品人口就要驗尿.我不同意.警察就馬上申請[調驗通知書]拿給我看.強制採尿.請問知道的大人們.這樣合法嗎?那尿液能當做證據嗎?請大人們為我解答!感謝你們!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大大您好
毒品防治條例第25條有說到 :
各列管毒品人口應每三個月內調驗一次, 若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 得隨時通知調驗
所以警察雖臨時將你帶去驗尿, 且有申請調驗通知書給你看, 就是合法, 尿液當然可當作證據
小弟目前也還是毒品列管人口, 分局或是派出所通知驗尿時都是隨傳隨到
因為只是尿個尿給他們檢查而已, 證明我沒再繼續吸毒, 又不會花我多少時間, 所以小弟是相當配合